热烈庆祝北京凯诺律所建所九周年...
【胜诉公告】直击程序漏洞,凯诺...
喜迎元旦,顺遂无忧——北京凯诺...
【胜诉公告】法院撤销政府征收补...
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法院最终确...
凯诺拆迁律师近期办案动态
【收案公告】凯诺拆迁律师介入湖...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陕西某...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岱山县...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团阶介入黑...北京房屋征收专业律师:补偿安置决定是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屋之前必须要履行的法定程序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补偿安置决定是一份会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一份文件。
比如,如果广大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被征收人就有可能会遭遇到征收方的强拆。
但征收方直接强拆房屋肯定是不合法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上并没有赋予征收方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利。如果在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被征收人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内按照补偿决定中的去做,即签订协议完成搬迁,也没有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征收方在拿到土地之前,还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催告。
这一份催告书也是需要依法送达给当事人的,只以口头的形式传达,自然也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在催告之后,若被征收人仍然无视补偿安置决定,或者是其他对自己权益会产生影响的文件,那么,征收方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还需要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是拿到土地的第三个法定程序,如果这三个程序中有一个未落实到位,那么其强拆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征收中,征收方是没有权利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的,只有法院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被征收房屋能不能让征收方强制拆除,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同意,也就是由其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若法院同意强拆的,征收方则可以拿着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强制拆除房屋,但若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那么征收方的行为就属于行政强制,可法律上没有赋予征收方行政强制的权利,那他们的行政强制行为自然也就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行政强制的时候,若他们手里没有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那他们的行政强制就是违法的,此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收集房屋被强制拆除的现场照片、录像,以及征收方下发的一些征收文件,包括补偿安置方案、征地预公告等等,若没有这些文件,被征收人就得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也是依法维权,争取合理补偿的较为重要的一步。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补偿安置决定可以说是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下达的最后通牒,若被征收人置之不理,那房屋就有可能不保,而且一旦房屋被强制拆除,自然也会对以后维权造成一定的困难,甚至可以说赔偿不一定就会比强拆之前的补偿高。所以,在遇到问题时,一定要尽早维权,不要拖延,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