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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不管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中,对征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征收程序方面,征收部门应当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依法推进征收工作,包括严格落实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理补偿登记,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对于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般是由相关部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等补偿费则是由相关部门结合土地的实际情况以及调查的情况来确定补偿标准。但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等等。其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从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因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