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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铜山区当事人,你们的以租代...征收方拿走已经签好字的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收人来说会有风险吗?被征收人手里要有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吗?
凯诺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征收方拿走已经签好字的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收人会有一定的风险。而且从原则上来说,征收方应当要把签好字的补偿安置协议留一份给被征收人,而不是以以各种理由收走。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把签好字的协议要拿走,被征收人一定要想办法将协议原件中的内容保存下来,比如若在签字前就知道协议要拿走,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签字后,以录像或拍照的方式,保存协议内容。
对于在签字之后才知道的协议要拿走的,在征收方收走之前,建议可以让征收方以录像的方式作出保证,避免他们事后反悔,不认账,也避免日后出现征收方没有按时履行协议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手里有协议原件,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督促征收方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
之所以我们一再强调,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手里必须要有一份协议原件,其原因就在于一旦征收方没有及时发布补偿款,没有交付安置房等,我们就可以拿着补偿安置协议,要求他们继续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对于征收方,迟迟不履行的,也可以在手里有协议原件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征收方继续履行其职责,或者是变更补偿方式。
而倘若手里没有协议原件,那么我们在维权时,就有可能会因证据不足,从而直接导致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即对被征收人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签订好的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被征收人手里一定得有,这点大家一定要牢记,千万不要认为,征收方作为行政机关,在签字后,会按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便不要补偿安置协议。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协议中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明确,补偿标准等是否合理,万不可就随意签上自己的大名,而对于什么内容都没有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空白协议,一定要拒绝,即使征收方口头上答应的再好,只要没有落实到书面协议中,都会对被征收人产生一定的风险。而对于征收方强迫自己签订协议的行为,建议被征收人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