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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征收律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选定评估时点?至少有这两种
发布日期:2026-07-15点击率:5

  北京房屋征收律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选定评估时点?至少有这两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是由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以及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来评估确定最终的补偿价格。而评估时点,也就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的时间节点,则是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哪一天作出的征收决定,那么,评估机构就需要以哪一天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参考,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全面的评估,并作出最终的评估报告。

  所以,对被征收人来说,在遇到征收之后,对评估环节可一定要注意了,要及时审查评估程序的合法性,比如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是否对自己有利等。一般情况下,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时点为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但是这个评估时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是唯一的。若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那么原则上来说,评估时点就需要重新选定,不宜再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

  一、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后,迟迟没有开展征收工作

  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从原则上来说,只要确定了征收范围,那么征收方应当要尽快组织工作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然后结合房屋的具体情况,尽快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在确定了征收范围,甚至也作出了征收决定,但就是迟迟没有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比如未进行摸底调查,更没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而是在作出征收决定的几年后,才开始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摸底调查,或者是才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以作出征收决定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

  不管是从法律层面来说,还是从道德方面来说,其实对被征收人来说,都会非常的不利。如果在作出征收决定一年以后,房价上涨,那么,若征收方仍然以作出征收决定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那么,自然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会十分的不公平,一旦坚持按照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那么,对于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很有可能最终就会出现买不起房的局面。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征收时,一定要审查评估时点是否选择的对自己有利,若在确定征收后,征收方直至几年后才开展征收,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又坚持以作出征收决定为评估时点,那么被征收人可一定要积极地提出来,或者是尽快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这一种情况,而被征收人自己也可以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为以后维权早作准备工作。

  二、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最终的评估价值后,需要出具一份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需要及时转交给房屋征收部门,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及时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给被征收人。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在及时收到评估报告之后,如果对此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的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评估机构或者是征收方在作出评估报告,或拿到评估报告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转交给征收方或者是被征收人,而是在作出评估报告的一年之后,才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是一年,如果一年以后将评估报告才转交给被征收人,那么本身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此时,如果在被征收人拿到评估报告之前,房地产市场价格又早已发生了变化,那么,该评估报告肯定就会对被征收人非常的不利。

  所以,从原则上来说,在作出评估报告之后,没有及时转交给被征收人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要求重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结合当下的房地市场价格重新选定评估机构,重新选定评估时点进行评估。对于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的,建议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遇到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征收程序,尤其是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评估时点是否对自己有利,评估报告有没有及时送达给自己等等,若发现评估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是迟迟没有拿到评估报告等等,那么被征收人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