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兰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非法占用毁坏重点公益林地,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18年3月23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调查
2017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兰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为了倾倒沼液沼渣,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该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安排行政场长韩某某非法侵占并毁坏位于景泰县植被管护站的重点公益林管护区灌木林地,且在景泰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挖沟排污已侵占并毁坏林地的情况下,仍然排放沼液沼渣。
2018年4月13日,经白银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兰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种猪场)非法毁坏林地面积共计62.33亩,其中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为34.87亩,林地保护等级为Ⅱ级,未成林造林地面积为27.46亩,林地保护等级为Ⅱ级。后经白银市森林公安局景泰县分局委托,景泰县林业局编制了《兰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非法破坏公益林地原地恢复造林方案》,确定兰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非法毁坏的62.33亩林地恢复造林所需费用共计112548.40元,其中苗木费4000元,水平沟整地费27850.50元,植栽费12000元,抚育管护费(3年)5570.10元,水费44560.80元,肥料费18567元。
办案亮点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组成公益诉讼办案组,全面核实案情,实地查看案发现场,积极调查固定证据,并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及时层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6月14日,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兰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恢复其在景泰县植被管护站的重点公益林管护区毁坏的林地及植被,或判令被告承担被毁林地植被恢复所需费用112548.40元。
该案2018年8月14日在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认为,被告单位兰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林地,造成防风固沙林原有植被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惩处。被告单位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负民事责任。遂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单位兰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95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于刑事处罚;三、被告人韩某某录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于刑事处罚;四、被告单位兰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按照景泰县林业局设计的《兰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非法破坏公益林地原地恢复造林方案》恢复其在景泰县植被管护站的重点公益林管护区毁坏的林地及植被,于2019年底完成并通过景泰县林业局验收,保证成活率和植被覆盖率。
“绿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该案是白银市首例开庭审理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目的不仅仅是要求被告恢复被毁植被,更是为了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教育警示广大经营者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不触生态保护红线,将绿色发展理念牢牢根植心中,为守护良好生存环境和推进美丽白银建设作出应有的努力。
由于白银地处西北,地貌以沙漠、戈壁、黄土高原为主,地质疏松,森林覆盖率、植被成活率均较低,降水量少,土地资源贫瘠,因此保护林地植被对于保护白银市生态资源意义十分重大。通过本案的办理,预计将恢复林地植被62.33亩,赢得了白银市民的一致称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检察官释法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
兰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非法侵占毁坏了景泰县植被管护站的重点公益林管护区灌木林地,经鉴定毁坏林地面积共计62.33亩,破坏了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被毁林地直至案发时仍未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兰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景泰分公司非法侵占毁坏林地的民事侵权责任。来源:白银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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