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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进行时】“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异地修复开辟林地保护新途径
发布日期:2022-01-27点击率:373

  近日,我院收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庄河市自然资源局对曹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怠于履职”一案的起诉,为该案的办理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为切实履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职责,2021年9月,庄河市检察院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一起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近日,因被诉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职督促行政相对人整改到位而申请撤诉,经法院审理裁定准许。本案中,我院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惩治与补救同行,打造“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监督格局,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公益诉讼检察实践,多措并举啃下硬骨头,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为庄河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和坚实的司法保障。

  凸显公益诉讼制度优势,

  紧盯两法衔接“后半篇”

  2021年1月,我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强内部协作,依托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审查发现了曹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遭受破坏的林地没有得到修复,但相关行政机关仅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责令曹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该案可以作为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线索。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判认为,环境资源领域犯罪与其他领域犯罪不同,青山绿水一旦遭到破坏,行政机关往往会移送司法机关就结案,但刑事司法程序的功能主要是让犯罪嫌疑人受到刑罚之痛,修复生态环境或赔偿资源损失往往作为考虑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因素,并不必然能够修复生态环境或挽回资源损失,而公益诉讼检察能发挥自身制度优势,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或要求行政违法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或赔偿资源损失的责任,破解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后环资修复问题遭监管“遗忘”的体制难题,解决“人已刑期满,荒山依旧在”的现实困境。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保障检察建议刚性

  2021年1月11日,我院将相关行政机关对曹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立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于2021年1月20日向相关行政机关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曹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毁坏林地的行为限期整改。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向曹某下达责令恢复原状通知书,责令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立即制定恢复计划,限期6个月内将被侵占林地恢复原状。2021年2月3日,曹某因相关行政机关受理了其恢复林地的申请,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法院定罪并处以缓刑。但此后相关行政机关一直未能积极对曹某实施有效监管致使恢复期限届满时,遭受破坏的林地生态仍没有得到恢复。为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院于2021年9月3日以相关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其行政违法并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起诉“亮剑”有效保障了检察建议的刚性,凸显了检察机关“硬核”监督的立场。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探索异地修复新路径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法院送达的行政公益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立即与我院商讨整改方案,但现场已丧失林业生产条件成为本案生态修复的最大难题。为促成社会公益维护,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承办检察官研究了相关资料后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无法原址修复的,可以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这让制定整改方案有了新思路,替代性修复是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具体方式之一,而异地修复本身就是替代性修复的一种形式,那本案就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选取宜林荒山进行补植复绿,异地修复方式既能有效恢复了受损的林地生态,也将成为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试验田”。异地修复方式敲定后,相关行政机关立即督促曹某委托专业机构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工程,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水利、工程造价等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专家委员会对整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通过后在新运营的庄河汽车客运站对面,原本岩石裸露、沟壑纵横的荒山上9000多棵侧柏树、丹东桧扎根而生,40余亩荒地披上了“绿新装”,有效恢复辖区林地生态的同时,也预防了汽车站周边地区地质灾害的发生,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的良好效果。

  来源:庄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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