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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截止!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2-07-22点击率:270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临时使用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格遵循林地分级管控要求,严格控制占用、使用公益林、天然林林地,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涉及重要生态区位或者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有审核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评审。”

  为健全完善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森林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7月2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

  细化落实《森林法》相关规定

  新修订的《森林法》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对森林权属制度、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林木采伐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森林法》最重要的配套法规,从整体上看,其框架和内容都亟须进行全面修订,细化落实《森林法》相关规定,补充完善具体制度要求,以实现与《森林法》的紧密衔接。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的具体实践也更丰富、更成熟,这些内容都需要通过全面修改《条例》予以明确。

  记者了解到,《条例》修改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二是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既注重发挥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又着力提高商品林的经济效益。三是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发挥各类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建立林长制督查考核制度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是压实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记者注意到,《草案》根据《森林法》第四条规定,对这项制度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了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三项具体目标即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二是以林长制统领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建立林长制督查考核制度。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草案》也进行了细化完善,明确特殊情况下采伐限额的管理和紧急情况下采伐林木有关程序,细化采伐类型以及更新造林有关规定。同时,细化林木采伐许可的申请材料,明确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编制要求以及采伐许可证核发要求。

  此外,《草案》明确采伐或者采挖移植的林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或者古树名木的,还应当遵守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相关管理规定。

  《草案》对《森林法》中涉及法律责任的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如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含义分别进行了规定,明确“盗伐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采伐管理制度,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地上林木的行为;“滥伐林木”是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或者方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林地上林木的行为。

  《草案》还对《森林法》已经设定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如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细分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造成林木毁坏的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同时造成林木毁坏的两种情形,规定了不同强度的法律责任。对超过本行政区域年林地定额审核同意占用林地设置了法律责任,在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超出部分一定比例,从以后年度林地定额中扣减。

  来源:中国环境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