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林业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林法〔2017〕9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市级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应纳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第五条 市财政自2021年起,按照每亩每年50元的补助标准,用于市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加大对辖区内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资金投入,提高奖补标准。
第六条 遵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逐级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会同市财政局对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周边明显处设立永久性标志牌,标明市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林长、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权主体对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宜林地进行限期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低效林分,应当进行补植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九条 禁止在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有损于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确需采挖林木、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禁止在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挖沙、取土、筑坟等损坏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第十条 强化对市级生态公益林采伐更新的规范管理。市级生态公益林原则上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进行适当的抚育采伐。因特殊情况确需采伐林木的,应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按照规定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防火与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对森林火灾进行督查预防,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安全防范,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预防。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确定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确权,不动产登记机关按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通过科学经营和规范管理,形成稳定、高效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十五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由当地林业、财政主管部门与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并按事权等级,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市级生态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经批准公布的市级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应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批准。申请补进、调出的程序遵照《安徽省林业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应纳入所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林长制“五个一”服务平台,优先建立“五个一”制度。
第十八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公益林小班属性数据更新和小班矢量数据转换等基础工作,将公益林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转换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确保公益林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1 月底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和市财政局报告上年度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涉及公益林林地使用、调出与补进等方面的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数据汇总统计表,以及调出、补进和更新后的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范围内市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