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1997年4月,被告人卓某向同案人卓某甲(已判刑)承租陆丰市湖东镇某山地。2017年5月,被告人卓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同案人卓某甲清理山地。卓某甲雇请挖掘机对该山地的林木进行采伐,并挖毁邻近村民所种植的林木。经鉴定,被滥伐面积为21839平方米(折32.75亩,其中非林地7.77亩),立木蓄积为51.3442立方米(其中非林地12.1367立方米),树龄18年、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卓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卓某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卓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非法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诉人卓某滥伐林木属数量较大,原审认定数量巨大错误,予以纠正。上诉人卓某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维持原判的定罪部分,将上诉人卓某刑期改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数量标准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起点为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株;“数量巨大”起点为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森林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对保护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用实际行动为绿美汕尾生态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来源:法治鄂托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