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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人的原告资格
发布日期:2014-09-17点击率:1904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包括使用农村土地的乡镇企业,在农村土地上建房的村民等。行政机关处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有资格起诉,这是无可争议的,行政机关的这种处分显然也影响或侵犯这些农村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影响了他们的“承包权”。其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属全体村民,因此,每一个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说都有一份不可分割的“所有权”,这样,行政机关的这种处分也影响其应有的一份“不可分割的土地所有权”。因此,我们进一步认为,不单农村土地承包人,而且,只要是农村集体的村民,即使未承包土地,也有资格针对行政机关处分其所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大多数地方都是以村民小组作为生产上合作的组织形式。村民小组往往有独立的利益。

  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都未对村民小组的原告资格作专门规定,这对一些地区的行政争议的解决十分不利。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案例5篇 裁判文书19篇 相关论文32篇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0308]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