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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部分安置补偿标准收紧
发布日期:2019-06-17点击率:706

  通州区6月17日发布,通州区政府召开会议,原则通过《通州经济开发区西区南扩区三、五、六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该方案部分安置补偿标准有所收紧,除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其余安置人员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消新生儿安置,调整为仅给予新生儿一次性货币化补助。这次所制定的安置补偿标准日后将适用于全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项目。

  该方案的调整,是通州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的一次历史性转折。根据市级对棚改项目减控成本的要求,该方案部分安置补偿标准有所收紧,并且这次所制定的安置补偿标准日后将适用于全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项目,具体有三大特点。特点一是安置人员的认定方面,除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其余安置人员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特点二是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一宗宅基地上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应安置面积+控制安置面积。按宅基地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采用分档计算方式。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267平方米,新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200平方米。

  当认定合法宅基地面积不高于面积控制标准时,应安置面积=认定合法宅基地面积*70%;

  当认定合法宅基地面积高于面积控制标准时,应安置面积=面积控制标准*70%+认定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出面积控制标准部分面积*50%;每宗宅基地按宅基地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时,最大不高于267平方米。

  一宗宅基地因选房或户型原因,控制安置面积最大不超过10平方米。

  按安置人口数计算应安置面积时,原则人均选择45平方米。但长期在此居住、未享受过征收、拆迁安置且本市范围无商品房及各类政策性住房的安置人员可享受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超出宜居人口数外的安置人员可享受人均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宜居人口数是指,合法宅基地认定面积÷宜居面积控制标准(33平方米/人)后向下取整。

  长期在此居住人员,是指2009年1月1日(不含)前,在拆迁范围内户籍登记在本宗宅基地内未发生迁入、迁出变化,且经六方工作小组认定一直在本址生活居住的安置人员。

  特点三为取消新生儿安置,调整为仅给予新生儿一次性货币化补助。

  可享受新生儿补助的,是指一宗宅基地内,搬迁期限届满之后至《安置房入住办理通知书》送达前,安置人员新出生落户在本村的婚生子女,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拆迁人直系血亲。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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