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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海南: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发布日期:2020-08-26点击率:627

  8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海南省政府要求各市县要认真贯彻执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源头严防、露头就打”的要求,完善网格化巡查防控机制,压实网格化巡查防控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动态巡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充分利用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媒体反映等手段,依托“多规合一”综合监管平台,实现违法线索采集、违法行为处理等数据互联共享,发挥村干部及驻村干部的作用,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实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源头防控。

  《通知》规定,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依职责及时查处本地区农村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坚决遏制住增量。对本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该复耕的必须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通知》同时要求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年底实报实销。各市县要用好用实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此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坚守生态保护底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不得新增宅基地。

  以下是《通知》全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新增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函〔2020〕2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行部署,决定在全国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要求把遏制增量作为首要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我省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八不准”。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农村建房行为“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加强动态巡查。各市县要认真贯彻执行“八不准”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源头严防、露头就打”的要求,完善网格化巡查防控机制,压实网格化巡查防控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动态巡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充分利用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媒体反映等手段,依托“多规合一”综合监管平台,实现违法线索采集、违法行为处理等数据互联共享,发挥村干部及驻村干部的作用,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实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源头防控。

  (三)严格执法监管。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依职责及时查处本地区农村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坚决遏制住增量。对本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该复耕的必须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二、坚持疏堵结合,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

  (一)加强规划管控。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按照务实、管用、可操作、能落地的总要求,分类有序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优化调整开发边界和建设用地布局,为农村村民建房预留空间,形成一批村庄规划成果。做好村庄规划成果公示,引导农户按要求办理农房报建手续。

  (二)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建房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和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的要求。要优先利用村内宅基地,尽量少占耕地。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坚守生态保护底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不得新增宅基地。

  (三)落实用地保障。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年底实报实销。各市县要用好用实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县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可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追加。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在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不需要缴纳。涉及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市县统筹保障,不得向农户收取耕地开垦费。

  (四)改进审批服务。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89号令,农村宅基地涉及的总体规划调整、农转用审批事项由市县人民政府行使,涉及的林地征占用审核事项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使。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一次或多批次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各市县应简化宅基地审批、规划报建许可申请材料,提供材料填写参考模板,方便办理农房报建手续。

  三、加大宣传教育引导,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和规划报建的意识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市县要运用手册、公告、标语、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媒介,广泛宣传宅基地管理和规划报建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八不准”相关规定,宣传禁止乱占耕地建房的政策要求。编印宣讲手册,利用流动车或者村广播等方式持续开展宣传,组织村干部及驻村干部入村、入户宣传,讲清法律、讲清政策、讲清决心,确保全覆盖,形成“逢建必报、违建必查”的良好氛围。利用手机APP、村务公开等方式,向农村村民公布村庄现状建设用地边界、村庄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等,切实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加大督办通报力度。省有关部门对强占多占耕地建房、非法出售、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等重大典型案件进行直接查处或者挂牌督办,处理结果公开通报。各市县定期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通报和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问责情况,发挥舆论警示作用,有效震慑顶风违法乱占耕地的不法单位和人员。

  四、强化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各市县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和执法监管的主体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二)加强督导考核。将新增违法乱占耕地防控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两违”整治考核的重要内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强化过程跟踪和结果考核。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农村土地管理水平和能力。

  (三)强化执纪监督。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深挖彻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背后的滥用职权、利益交换、收受贿赂等腐败问题,对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公职人员问题线索,执法机关要按规定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的市县,将视情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警示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8日

来源:新地产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