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20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0〕5号、〔2021〕1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齿轮厂地块)
二、拟征收目的:居住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柳树湾街道西郊村2组、4组集体土地3.1815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附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按23500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93号令、淮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柳树湾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3月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