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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浙江男子7万元买房,拆迁获赔237万,卖家22年后反悔索赔
发布日期:2021-04-30点击率:667

  4月28日,浙江绍兴,有媒体报道,一男子在1998年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农村住房,22年后,房屋面临拆迁,可获拆迁款237万元。

  卖家听闻此消息后坐不住了,买家买房时并非该村集体的成员,卖家认为当年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所以要求买家将房子退给自己,拆迁款也与其无关。买家自是不同意,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日前,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那么涉案房屋和拆迁款到底归谁所有呢?

22年前买房

  拆迁后卖家反悔

  据了解,买家梁某和卖家石某并不是同村村民,不属于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1998年,梁某生出了购房的想法,于是四处看房。

  该年3月后,梁某看上了石某的农村住房,双方经过协商,梁某以7万元的价格,将石某的农村住房买断。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双方再也没有往来,梁某始终掌握着该住房的使用权。

  2020年,上述房屋所在的村落,正好赶上了旧村改造,梁某购买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梁某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再加上其他财产,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237万元。

  对于梁某来说,这是大喜事,7万元的房子升值了三十几倍,但这消息对于原房主石某来说,可就万分闹心了。

  据了解,上述农村房屋是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一致”是基本原则,即房屋不可以转让、出售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人也不允许购买非本人所在组织或个人处的房屋。

  所以,石某认为此前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梁某应该把房子还给自己。梁某自然不愿意,别说有拆迁款,就是没有拆迁款,自己花钱买来的房子是原房主说要就能要的吗?

  双方争执不下,石某的继承人将梁某告上法庭。

  法院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梁、石双方房屋买卖不合规、不合法,合同无效。当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时候,获利方应该返还财产,无法返还或者无必要的,应该折价返还。至于返还比例是多少,还要看双方所承担的责任。

  旧村改造时,涉案房屋及其他财产已被征收,从实际上看,该房屋的支配权已经不在梁某手里,客观上属于无法返还,所以要折价补偿。

  责任划分中,石某明明知道此前的房屋买卖不受法律支持,仍然自愿把房屋卖给梁某,还拿了梁某的7万元钱,现在又主张协议无效,与诚实守信原则背道而驰,所以他要承担90%的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石某将7万元的购房款退给梁某,梁某则需要支付给石某10%的房屋拆迁款。

  网友看法

  “看到合同无效,真替买方捏把汗,还好,补给卖方的不算多,卖方有点不厚道。”

  “按这个判法,要是这房降价了,买家可以向卖家追损失吗?都20多年了。”

  对此,您怎么看呢?

来源:星辰新闻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