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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引争议
发布日期:2021-06-10点击率:551

  一女子考取公务员后户口未迁移仍保留在村民小组

  出嫁女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引争议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莫积斌 通讯员 刘晓霞

  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头排村长管屯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的萧妍出嫁后,考取了公务员,但户口仍在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征收后,村民小组认为萧妍和她的女儿不是村民小组成员,未给她们分配征地补偿款。萧妍母女以她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为由,将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村民小组向她们补发征地补偿款。该案经一审、二审,不久前有了最终结果。

  村集体土地被征收

  出嫁女未获补偿款

  1993年,因政府修建二级公路征收村民小组的土地时,经大多数村民决议并书面表示,今后村民小组内的土地征收、征用所得补偿款按人口进行分配。2019年初,金秀县为了发展头排镇城东工业园区,征收了头排镇长管屯古月坪的土地。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19.1751亩山地在征收范围之内,村民小组因此共获得征地补偿款1054630.5元。经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超三分之二以上户同意土地划拨方案和征收款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决议确定:抽出115050.6元作为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剩余的939579.9元按村民小组的现实际人口进行分配。经村民小组统计,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口为215人,平均每人应分到征地款4370.13元,该分配方案经公示后发放到各户。

  起诉村民小组

  要求参与征地补偿分配

  2013年,萧妍离开头排镇长管屯到玉林市工作、生活、成家,并考取了公务员编制。得知村民小组向村民分配了征地补偿款,她和女儿莫可可却不在分配之列,萧妍十分不满。

  萧妍认为,她和女儿均系村民小组成员,该事实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簿记录的人口信息内容为证。她在假期期间,不时会回到长管屯。2020年11月,她还捐赠了1088元赞助长管屯举办庙会。村民小组在征地补偿分配时故意剔除她们母女俩,不准她们参与征地款分配是错误的,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利。

  2020年10月19日,萧妍母女将村民小组诉至金秀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村民小组补发她们应得的分配款8740.26元。

  村民小组表示,这次征地款的分配方案并不是针对谁,而是遵照历次征收分配惯例,如1993年、2014年村民小组分配土地征收款、租金等都是沿用这个分配方案。此次征收款的发放也系沿用村民小组惯例进行分配,且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而作出,系按村民小组实际人口进行分配。而按现实际人口进行分配是指,在该小组生产生活且尽到村民义务的人口,已经婚嫁、不在该小组居住生活的人,不尽权利义务的,不属于实际人口,不能参与分配。在此次征地款分配方案中,除萧妍母女外,还有其他三名女眷户口也在村民小组,但都不在村民小组居住生活,也未能履行村民义务,所以也未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未承担相应义务

  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金秀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当事人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应以分配方案确定时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应该综合村民身份、户籍、义务承担情况和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以及是否已经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本案中,萧妍虽然户籍仍落在头排镇长管屯,但其从2013年开始已经离开长管屯到玉林市工作、生活,且已经考取公务员编制,享受国家财政工资和医保、社保等保障,其不再依存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为生产、生活资料,其与村民小组之间也未能形成密不可分的联系。现村民小组对萧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予认可,萧妍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承担了集体经济成员的义务,萧妍于2020年11月捐赠1088元赞助长管屯举办庙会系在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确定之后的个人功德行为,不能就此认定萧妍履行了集体经济成员相关义务,故对萧妍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金秀县法院指出,萧妍的女儿莫可可尚且年幼,依存于父母居住生活,萧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莫可可与村民小组形成密切关联,故对莫可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金秀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萧妍、莫可可的诉讼请求。

  萧妍母女不服一审判决,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来宾市中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久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