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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工作流程(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02点击率:220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工作,明确水利、税务两部门工作职责,便于业务衔接,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征收机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费额确定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17号)(以下简称《水保费征收使用办法》),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时限由县级及以上水利部门确定。

  (一)一次性计征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门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以下简称《水保费收费标准》)确定应缴费额,在税务“非税信息交换系统(审批端)”填报相关资料、数据后推送税务部门,并通知缴纳义务人申报缴纳。

  (二)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由缴纳义务人按照《水保费收费标准》,按季度上报水利部门开采量、应缴费额,由水利部门在税务“非税信息交换系统(审批端)”填报相关资料、数据后推送税务部门,并通知缴纳义务人按季度申报缴纳。

  (三)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由缴费人按照《水保费收费标准》,在每年年底前上报水利部门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应缴费额,由水利部门在税务“非税信息交换系统(审批端)”填报相关资料、数据后推送税务部门,并通知缴纳义务人按年申报缴纳。

  (四)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计征,由缴纳义务人按照《水保费收费标准》,上报水利部门取土、挖沙、采石量及应缴费额,由水利部门在税务“非税信息交换系统(审批端)”填报相关资料、数据后推送税务部门,并通知缴纳义务人申报缴纳。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量计征,由缴纳义务人按照《水保费收费标准》,上报水利部门排放量及应缴费额,由水利部门在税务“非税信息交换系统(审批端)”填报相关资料、数据后推送税务部门,并通知缴纳义务人申报缴纳。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四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六)符合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条件的项目,由缴纳义务人上报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请示,由水利部门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水保费征收使用办法》等出具免征文件。

  三、申报征收

  (一)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后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纳费款,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及矿产资源项目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二)税务部门应及时受理缴纳义务人的申报缴费,辅导缴纳义务人通过税务办税服务厅或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费款申报事项,选择使用办税服务厅实时缴款、网上缴款、POS机缴款、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完成费款缴纳。税务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缴费服务,及时解决缴纳义务人在申报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缴费满意度,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预算分配比例将费款征缴入库,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三)2021年以前应缴未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含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釆期的缴纳义务人2020年未缴纳费款),由水利部门负责向缴纳义务人追缴,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征缴工作。征收职责划转后,税务部门发现缴纳义务人存在逾期未缴纳的,应及时将未缴纳信息传递给水利部门,由水利部门依法依规催缴,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征缴工作。

  (四)跨区县生产建设项目由市税务局、市水利局协商指定区县税务部门征收。

  (五)水利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滞纳金加收和处罚的行政职权。税务部门按照水利部门核定的滞纳金金额、缴费期限征缴入库。

  四、退费管理

  因缴纳义务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纳义务人向原入库税务部门申请,税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进行审核后按照现行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库。涉及项目变更等造成原确定的应缴费款变更需要退费的,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后持相关批准文件至原入库税务部门办理。其他情况退库及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前、费款入库后需要退库的,由缴纳义务人向水利部门申请,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五、协作机制

  有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政策的解释说明,由水利部门负责;有关征缴流程的解释说明,由税务部门负责。各级水利部门、税务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统筹解决划转中、划转后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协商解决工作争议。要持续优化缴费服务举措,加快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征缴信息实时共享,不断提高工作质效,提升缴纳义务人的缴费满意度。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来源:淄博市水利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