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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征预公告〔2024〕13号
发布日期:2024-05-23点击率:140

  海征预公告〔2024〕13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辛安镇前黄塘村东;面积:0.0011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1公顷(耕地0.0009公顷、园地0.000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前黄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2:四至范围辛安镇前黄塘村东;面积:0.005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57公顷(耕地0.0040公顷、园地0.001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前黄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3:四至范围辛安镇前黄塘村东南;面积:0.5020公顷,其中:农用地0.5020公顷(园地0.41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846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前黄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4:四至范围辛安镇前黄塘村东南、埠后村北;面积:0.008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8公顷(耕地0.0010公顷、林地0.0011公顷、园地0.005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前黄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埠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5: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埠后村北;面积:0.0275公顷,其中:农用地0.0275公顷(耕地0.0053公顷、林地0.02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埠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6: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辛庄村东、埠后村北;面积:0.002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28公顷(林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辛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埠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7: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埠后村西;面积:0.0031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1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埠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8: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埠后村南;面积:0.009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98公顷(园地0.009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埠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9: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南马家村东;面积:0.038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89公顷(耕地0.03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南马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10: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前黄塘村东、埠后村北、后黄塘村南;面积:6.4571公顷,其中:农用地6.2694公顷(耕地0.7565公顷、林地1.2859公顷、园地2.4473公顷、其他农用地1.7797公顷),建设用地0.187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前黄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埠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后黄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11: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辛庄村东、埠后村西、卓格庄村西北;面积:8.2401公顷,其中:农用地8.2115公顷(耕地1.5282公顷、林地2.3740公顷、园地0.8353公顷、草地0.6734公顷、其他农用地2.8006公顷),建设用地0.0286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辛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埠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卓格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12: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南马家村北、埠后村南、卓格庄村西;面积:7.9153公顷,其中:农用地7.9153公顷(耕地1.6861公顷、林地2.1585公顷、园地0.2652公顷、草地0.1130公顷、其他农用地3.692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南马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埠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卓格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13: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南马家村东、西赵家庄村北;面积:6.2637公顷,其中:农用地6.2637公顷(耕地5.2549公顷、林地0.0646公顷、园地0.0549公顷、其他农用地0.8893公顷):辛安镇南马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赵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14:四至范围海阳市辛安镇南马家村东、西赵家庄村东、南姜家庄村东;面积:6.5308公顷,其中:农用地6.5308公顷(耕地3.8489公顷、林地1.8523公顷、园地0.0794公顷、其他农用地0.7502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辛安镇南马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赵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姜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拟征收土地用于海阳市X091行南线黄塘村至西赵家庄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辛安镇政府拟于2024年5月23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海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 1 个区片,其中 2 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海阳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海阳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村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海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