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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高征补公告〔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07-17点击率:73

  枣高征补公告〔2024〕1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蒋庄村集体土地。枣庄市人民政府组织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及兴城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蒋庄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1、地块2、地块3拟用于山东兴晟街村共创产业园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4拟用于安东“E”谷锂电创业园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薛城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60号)和《关于枣庄市薛城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54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1:复原五路以东,复元六路以西,枣曹路以南,广州路以北;面积:0.1419公顷,其中:农用地0.1419公顷(耕地0.0567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04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地块2:复原五路以东,复元六路以西,枣曹路以南,广州路以北;面积0.003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8公顷(耕地0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00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地块3:复原五路以东,复元六路以西,枣曹路以南,广州路以北;面积:1.4018公顷,其中:农用地1.3953公顷(耕地0.4906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90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0059公顷。

  地块4:复元六路以东,复元七路以西,大连路以南,湛江路以北;面积:6.9760公顷,其中:农用地6.9760公顷(耕地5.4319公顷、园地1.4278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116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枣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44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与蒋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蒋庄村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五、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费用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191.8778万元。由兴城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蒋庄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蒋庄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自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8月17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