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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征补公告〔2024〕38-2号
发布日期:2024-08-02点击率:38

  肥征补公告〔2024〕38-2号

  根据肥城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湖屯镇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肥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湖屯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湖屯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肥城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63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的湖屯镇人民政府土地,位于曹家庄村以北,白庄煤矿以东,湖屯镇境内。总面积0.6586公顷,其中:全部为建设用地(科教文卫用地0.6586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肥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1.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肥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四、安置意见

  经与湖屯镇人民政府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湖屯镇人民政府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单位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拟征收土地为镇集体所有,不涉及农业人口,不再进行社保安置。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湖屯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1)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肥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肥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