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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5点击率:95

  平利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平利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64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平利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土地范围位于平利县城关镇等7个镇12个村,共12宗土地(具体面积和四至界限以现场勘测定界为准),拟征收各供水厂土地主要为了政府统一管理,更好地服务民生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64公顷,建设用地1.64公顷。各村组征收地类和面积情况如下(平方米):

  三、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平政发〔2024〕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其它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周边相邻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元)。

  四、补偿方式和补偿对象

  征收土地采取货币方式补偿,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为征收土地补偿对象,平利县供水公司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至各镇人民政府,由各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负责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社会保障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由县人民政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六、补偿登记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平利县土地统征储备整理中心会同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持合法、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到各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平利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

  平利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来源:平利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