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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公布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 号)精神,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我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采取除货币以外其他方式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进行安置的费用,调整后的全县各区片综合地价见附件。
三、县城区综合地价按照《遂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各片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享有经济发展预留地范围的批复》(遂府字〔2023〕55 号)规定执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四、城市规划区内(城区和园区)征收土地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耕地按800 元/亩,养殖鱼塘按 2000 元/亩,零星经济林按挂果果树 30 元/株、未挂果果树 20 元/株,除经济林外的其它林木按 500 元/亩,苗圃、蔬菜大棚、成片的经济林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土地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重点建设项目(如风电、公路、铁路等项目)征收土地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县政府另行制订。如县政府重新调整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重新调整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各地要妥善处理好
新老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六、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3 年 4 月 21 日起施行,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步废止。
来源:遂川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