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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25-12-17点击率:186

  华安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妥善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制定并上报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华安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结果公布如下:

  ?一、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给予土地承包者或者土地使用者补偿的费用。

  ?二、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房屋补偿费是指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向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补偿费用。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是指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向被征收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按乡镇分为两个档次、青苗补偿不分乡镇,统一标准(详见附件)。

  ?四、坟墓一次迁移费不分乡(镇): 金斗 1000元/门,土墓 3000元/门,水泥墓 4000 元/门,祖墓10000元/门(一个自然村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五、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按照属地乡(镇)委托的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超过征收期限未搬迁腾房、未签订协议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七、各乡(镇)各部门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本标准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集体土地及房屋、构造物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八、使用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可参照执行。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5日。各乡(镇)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实际编制本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详细方案,报县政府研究确定补偿标准,批准后实施。

  附件:华安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一览表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来源:华安县人民政府网站

附件.华安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一览表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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