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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26-07-06点击率:29

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统筹征收补偿标准,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详见附件):

  一、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自2026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23日。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由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果树、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

              2.园林绿化苗木迁移补偿标准表

              3.用材林补偿标准表

              4.苗圃迁移补偿标准表

              5.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表

              6.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7.人饮工程补偿标准表

              8.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表

附件1

果树、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品种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每亩最大合理株数

备注(厘米)

1

荔枝

大苗

30

200

米径5以下

200

100

米径6-15

700

50

米径16-25

1500

30

米径26-40

特大

3000

15

米径40以上且冠幅≥800

2

柑桔、橙、柚

大苗

30

200

地径5以下

100

150

地径6-15

200

100

地径16-25

300

80

地径25以上

3

枇杷

大苗

20

200

米径5以下

50

150

米径6-15

100

100

米径16-25

120

90

米径25以上

4

龙眼、柿子

大苗

20

200

米径5以下

80

100

米径6-15

200

50

米径16-25

350

30

米径25以上

5

桃、李、梨

大苗

20

200

米径5以下

40

170

米径6-15

80

100

米径16-25

120

80

米径25以上

6

芒果

大苗

10

200

米径5以下

30

150

米径6-15

50

100

米径16-25

80

80

米径25以上

7

菠萝蜜

大苗

20

300

米径5以下

100

150

米径6-15

200

100

米径16-25

300

80

米径25以上

8

木瓜

大苗

10

200

米径5以下

20

170

米径6-15

40

100

米径16-25

80

80

米径25以上

9

板栗树

大苗

10

200

米径5以下

40

150

米径6-15

80

100

米径16-25

120

80

米径25以上

10

其它杂果

大苗

10

200

米径5以下

40

150

米径6-15

80

100

米径16-25

100

90

米径25以上

11

香蕉

40

150

高200以下

80

100

高200以上

12

丁竹

20

150

 

40

130

 

13

毛、麻竹

-

5

800

 

14

茶园/油茶

-

6000

成规模、有管理

 

-

2000

零星

 

15

葡萄园

-

23000

含葡萄架及灌溉设施

备注说明:1、其它零星果树参照其它杂果标准补偿。

2、米径:指树(苗)木离地面1米处直径测量。

3、地径:是指树(苗)木距地面一定距离30厘米处的直径。

4、超出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补偿。

5、超出以上标准,按现场评估。

6、成片按标准补偿后,不再有苗木迁移费。

7、苗木按标准补偿后,归被征迁户所有。

附件2

园林绿化苗木迁移补偿标准表

序号

品种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厘米)

1

茶花树

大苗

50

地径3以下

300

地径3-6

600

地径7-12

1200

地径12以上

2

罗汉松

大苗

80

米径5以下

200

米径5-10

500

米径11-20

800

米径20以上

3

桂花

大苗

30

米径5以下

100

米径5-10

300

米径11-20

500

米径20以上

4

红豆杉

大苗

80

米径8以下

300

米径8-13

600

米径14-20

1200

米径20以上

5

香樟

大苗

50

米径8以下

150

米径8-13

300

米径14-20

600

米径20以上

6

樱花树

大苗

40

地径3以下

100

地径3-6

300

地径7-12

500

地径12以上

7

榕树、刺桐树

大苗

40

米径10以下

100

米径10-20

200

米径21-30

450

米径30以上

8

菩提树

大苗

40

米径10以下

150

米径10-20

300

米径21-30

500

米径30以上

9

木棉树

大苗

30

米径10以下

100

米径10-20

200

米径21-30

400

米径30以上

10

重阳木

大苗

40

米径10以下

150

米径10-20

300

米径21-30

500

米径30以上

11

其它树种

大苗

20

米径10以下

100

米径10-20

200

米径21-30

300

米径30以上

备注说明:庭院种植的乔木、灌木归类为绿化树。

1、以上标准适用于自然生长树种,人工造型树按现场评估。 

2、米径:指树(苗)木距地面1米处的直径。 

3、地径:是指树(苗)木距地面一定距离30厘米处的直径。 

4、超出以上标准,按现场评估。 

附件3

用材林补偿标准表

序号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说明

1

10cm以下

500

补偿价

米径

2

10cm

700

砍伐费

米径

11-20cm

900

砍伐费

米径

21-30cm

1200

砍伐费

米径

30cm以上

1500

砍伐费

米径

备注说明:1、补偿砍伐费后,树木由被征迁户处置,采伐许可证由征收人协助办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

2、米径:指树(苗)木距地面1米处的直径。

附件4

苗圃迁移补偿标准表

序号

分类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迁移费用

折损费

1

地栽乔木类 

6000-8000

4000

2

袋苗类

(地被苗、盆栽、盆景)

4000-6000

2000

备注说明: 1、需吊车迁移按最高迁移费补偿;树干直径大于15厘米,定植苗木和假植苗

都界定为吊车迁移。

2、因苗木品种不同,结合行业实际:地栽类统一按每亩4000元折损费补偿

袋苗类统一按每亩2000元折损费补偿。

附件5

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表

序号

分类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甘蔗园

3000

2

草莓园

3000

3

菜地

3500

4

其他农田

1500

备注说明: 其他农田:包括有耕作,现场零星种植作物。

附件6

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项目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说明

围墙

立方米

260-350

根据实际装饰调整

立方米

300-390

根据实际装饰调整

埕院

水泥

平方米

70-90

10CM以下70、11-15CM 80、16CM以上90

石板材

平方米

110-160

根据石板材质进行调整

平方米

80-110

根据实际用料进行调整

挡土墙

乱石

立方米

180-270

根据实际装饰调整

条石

立方米

280-370

根据实际装饰调整

混凝土

立方米

450-600

根据实际装饰调整

水井

水泥圈或石砌

250-300

根据口径、深度计算

手泵井

1500

深机井

5000

以30米为基价,每递加一米增加30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

鸡、鸭舍

平方米

30-80

指室外单独建造

猪舍

平方米

80-150

指室外单独建造

室外厕所

茅厕

平方米

200-300

指室外单独建造

公厕

平方米

500-800

室外单独建造、根据实际用料进行调整

化粪池

1500-3000

指室外单独建造

食用菌大棚

简易棚

平方米

80

室外单独建造、简易围护

标准棚

平方米

150

室外单独建造、钢管骨架建造等

备注说明: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征迁补偿参照具体项目或片区征迁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7

人饮工程补偿标准表

镀锌钢管

塑料管

型号

补偿标准

型号

补偿标准

4分

7元/M

4分

6元/M

6分

9元/M

6分

7元/M

1寸

12元/M

1寸

8元/M

1.5寸

15元/M

1.2寸

9元/M

2寸

23元/M

1.5寸

12元/M

3寸

37元/M

2寸

17元/M

无盖蓄水池

200元/ M?

3寸

27元/M

有盖蓄水池

500元/ M?

4寸

34元/M

  

300mm

80元/M

附件8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表

类别

结构

补偿标准(其中230元为火化费)

有主

水泥、石灰

石头、成型墓

大的1100元/座、中的900元/座、小的800元/座

土墓

700元/座

无主

坟墓、翁金

430元/个

寄存费用

——

50元/年(按长久20年寄存),无主按3年寄存。

备注说明:建筑较好的坟墓,按附属物单价标准补偿。

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应用的其它说明

  一、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收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他附着物征收后归征收单位所有。

  二、果树的补偿标准应结合合理株数使用,对合理株数范围内的按实际数量补偿,对超出合理株数范围的按合理株数补偿;

  三、补偿标准表格使用时应结合表后的备注说明一起使用。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