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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龙湾拆迁,房票安置来了!官方发布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1-07-02点击率:530

  龙湾区(高新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6-28 来源:区法制办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0〕24号)等规定,结合龙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龙湾区(高新区)范围内(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除外,下同),签订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的。

  第三条 房票安置

  (一)房票安置是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凭房票自行购买龙湾辖区范围内政府商定商品房、其他安置房用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方式。

  (二)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金额根据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量化后的金额(含房票奖励)就高确定,两种量化方式不得混用。

  1.货币补偿方式量化按照《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规定执行,根据文件规定计算货币补偿奖励,不计购房补助。

  2.产权调换权益按照《龙湾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温龙政发〔2017〕59号)执行。

  根据产权调换将安置补偿权益量化的,被征收人获得的产权调换权益为模拟征收范围内划拨性质住宅安置房(现房)的应安置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值扣减应缴房款后的金额。

  模拟安置房(现房)的应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1.25倍或建筑面积就高确定后,根据套型差向上档取整,并计算户增购面积(按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计算)

  (三)比照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权益量化的被征收房屋与模拟安置房(现房)的价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为准。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腾空截止期限届满后根据本细则给予发放房票。房票票面金额是根据第(二)款规定计算安置补偿权益量化的总金额(就高)。第(四)款规定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不计入票面金额。

  第四条 房票奖励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根据购买房源的不同按如下给予房票奖励:

  (一)以货币补偿方式量化权益金额,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和其他安置房的,按照旧房货币补偿总额(含签约腾空奖励,不含购房补助)15%给予房票奖励

  (二)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权益金额,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和其他安置房的,按照产权调换量化权益金额5%给予房票奖励

  第五条 可购房源

  供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为政府商定商品房、其他安置房,具体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准,被征收人可在提供的房源类型中选择一类,房票协议与房票中应载明选择购买的房源类型。

  (一)政府商定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的位于龙湾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房屋所有权已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房屋

  选择购买商定商品房的不限制购买面积,具体名录以市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公布为准。

  (二)其他安置房指龙湾区辖区内政府已自建、代建或其他方式建设并已完成原项目安置后富余的国有划拨性质的安置房

  其他安置房实行“一房一价”,具体以公布为准。

  (三)选择购买其他安置房的,购买面积为应安置面积1.1倍(含)以内或房票票额的1.1倍(含)以内

  第六条 房票使用

  (一)房票使用人。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非法套现,非直系血亲或配偶间不得赠与使用。赠与协议经公证后,受赠人可以作为房票使用人。

  (二)使用期限。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奖励,选择使用房票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房票生效日期为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次日,被征收人选择使用房票购买其他安置房的,房票生效日期为项目腾空截止日次日。

  非因房票使用人原因导致房票有效期届满时其他安置房尚无法提供购买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公告延长房票有效期。

  (三)房票购房。选择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由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选择购买其他安置房源的,由房票使用人、实施单位、房源提供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超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代为支付的部分,由房票使用人自行补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代为支付的额度包括票面金额和购房补助。

  (四)使用报备。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房票使用人应当将房票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其中房票票面金额大于购房合同金额的,被征收人需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拆票后再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后将收取的房票转交出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购买其他安置房的,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房票使用人应当将房票交由出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取。

  (五)拆票收回。

  1.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房票,根据房票使用人申请予以拆票,拆票后的票面金额仅有一张可以小于其购买商品房合同金额,拆票后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

  2.其他安置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回房票经核对后,购房款未达到票面金额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拆票,拆票后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票面金额相应调整。

  (1)已使用房票购买的建筑面积未超过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购买的建筑面积;

  (2)购买其他安置房源的剩余购买面积应大于其他房源目录里最小套型的建筑面积;

  (3)房票仍在有效期内的。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票后,根据被征收人使用情况收回已使用的房票进行核对后予以核销。

  (六)期满处置。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使用房票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但不享受相应房票奖励和购房补助

  对使用房票购房后多余部分,被征收人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但购房剩余高于房票票额15%的,领取货币部分不享受相应房票奖励和购房补助

  房屋实施单位自收到被征收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申领的货币款给房票所有人。

  (七)利息结算。

  房票持有期间票额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指导利率LPR计息

  有效期内票面金额使用完毕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发放利息,计息周期为房票生效日期至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或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使用完毕的,有效期届满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发放利息。利息发放给被征收人,已使用部分的计息周期为房票生效日期至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或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使用部分周期为房票的有效期限。

  第七条 购房选定选择其他安置房源的,富余房源不设面积档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购买面积范围内选定套型,根据选房方案选定套型,选房过程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

  第八条 购房补助按期签约和腾空并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在龙湾区行政区域内购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购买房源的不同按如下给予购房补助:

  (一)以货币补偿方式量化权益金额的,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的按照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不含房票奖励)10%给予购房补助,购房金额小于货币补偿金额的按购房金额的10%予以购房补助。

  (二)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权益金额的,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权益票面价值(不含房票奖励)的5%给予购房补助;购房金额小于安置权益票面价值(不含房票奖励)的按购房金额给予5%予以购房补助。

  (三)购房补助在被征收人购房时与房票同步使用。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购房补助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使用的购房补助根据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处置。

  第九条 核发结算区财政部门依托商业银行票据系统,组建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票发行计划和额度申请,区财政部门核发房票额度,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票据系统开具房票。房票持有人和收受单位可以通过票据系统查询核验房票,申请办理结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将房票资金结清。

  第十条 房票资金结算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预售或现售政府商定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房票资金应在报备后60日内结清。

  第十一条 税收优惠被征收人购买本细则所列各类房源安置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 金融配套对使用房票票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

  被征收人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被征收人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部分提前还贷或逾期还款。被征收人和直系亲属都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

  第十三条 教育保障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不动产权利证书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等手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购房合同后,被征收人子女仍可适当保留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具体参照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36号执行。

  第十四条 参照执行因征地实施房屋补偿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产权调换权益按照《龙湾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暂行)》(温龙政发〔2019〕26号)执行,具体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本细则实行前已实施签约的按签订的协议或原补偿方案执行。

来源:龙湾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