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征地搬迁安置工作服务中心作为我市征地机构,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的日常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镇政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搬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由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征地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七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地点办理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征地机构应当依法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八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不低于《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3〕2号)规定的凭祥市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十二条为妥善解决征地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征收土地后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0.3亩)的,预留一定的土地给村集体组织作为集体产业用地,每个集体组织的预留产业用地面积以3亩为基数,再按实际征收耕地数的4%增加预留产业用地。
村集体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其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0.3亩)的,由市人民政府连续三年无偿为被征地群众提供口粮,标准为每人每月30斤大米。失地群众所在镇人民政府做好核实享受免费过渡口粮的人员,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办理发放应享受的过渡口粮折算金额等相关供粮手续。
村集体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征收土地时,涉及到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70%经联社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给予村民委员会预留用地3亩。
第十三条村集体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
第四章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房屋。
本办法所称被搬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被搬迁人应按照要求向征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搬迁人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被搬迁人按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单元式多层公寓房的,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申购(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购买价格按成本价计。
(二)被搬迁人按规定申请安排回建地的,被搬迁房屋土地面积与安排回建地面积相等的,不予补偿;被搬迁房屋土地面积与安排回建地面积多出的部分,每平方米补偿800元;安排回建地面积比被搬迁房屋土地使用证面积多出的部分,被搬迁人补交每平方米800元。
(三)被搬迁人申请全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安排回建地评估价格补偿,不再安排安置回建地。
第十七条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给予货币方式补偿。
第十八条 征地机构应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搬迁补助费。安排临时周转房的,应当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九条在搬迁、回建住房期限内,被搬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包括被搬迁人申请全货币补偿安置),征地机构应按被搬迁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征地机构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条征地机构提供周转房的,搬迁过渡期限为12个月,搬迁过渡期满,不得拒绝退回周转房。
第二十一条回建地由用地单位提供。回建地的位置、面积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确定。回建地的通水、通电、通路、排水、排污及土地平整费用由用地单位负责,并纳入项目征地成本核算。
第二十二条回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回建地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属孤寡老人、特困人员的,统一另行安置。
第二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已经按规定安置过的;
(二)被搬迁人有其他宅基地(含继承、分户、一户多宅) 已超过规定面积的;
(三)其他不符合安排回建地的。
第二十四条被搬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搬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搬迁地,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搬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征地机构统一办理被搬迁人回建用地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搬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同意搬迁并交出房屋或自行拆除的,市人民政府每户给予奖励3000元。未按规定期限如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被搬迁人回建房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凭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凭祥市集体土地预留用地及征地拆迁安置建设工程办证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凭政发〔2014〕85号)文件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被征地搬迁安置人员土地被征收、房屋等建筑物被搬迁后,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参照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第二十九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征地搬迁安置人员进行劳动就业培训,减免一定的培训费用,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三十条为保障被搬迁人的长远生计和居住条件,维护社会稳定,安排给被搬迁人的回建地原则上不准转卖,要依法开发建设,解决居住和生活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凭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印发的有关征地搬迁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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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崇左凭祥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