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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13点击率:189

  浦江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的补偿行为,保障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二)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县人民政府负责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征收主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县发改、财政、建设、公安、民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地房屋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五)征地范围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

  二、征收程序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土地和房屋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超过12个月。确因需要,可再延期12个月。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审批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3.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4.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姻、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原因符合户口迁入政策的除外;

  5.核发营业执照;

  6.转移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7.按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情况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房屋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若有)范围内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和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和房屋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被征收人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未载明房屋建筑用途或面积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确权认定,认定处理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四)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若有)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若有)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七)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在拟征收土地房屋的乡镇(街道)和村(居)、村民小组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 个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

  (八)对个别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认定结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方式和补偿金额。

  (九)被征收人应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交付土地。

  已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签订协议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个别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且未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土地征收批准后,县自然资源调查登记中心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申请,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全部征收的办理注销登记,对部分征收的办理变更登记。

  三、房屋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地上房屋的价值按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成新率等要素评估给予补偿;附属物的价值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房屋重置价格由县建设局根据浦江县物价水平进行调整,每两年提请县人民政府公布一次。

  (三)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人需要搬迁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被征收人需要临时安置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应当给予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期限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安置房屋交付后六个月止。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期限计算至取得安置宅基地后十个月止。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最新公布的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执行。

  (四)因征收个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征地范围内实际情况确定。

  (五)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调查、评估、签约以及腾空工作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四、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安置户、安置人口认定

  1.征地房屋补偿应当按合法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被征收人按户进行安置。

  按《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以分家立户的,按分户情况计户安置。

  2.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召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安置人口。

  (二)安置方式

  征地房屋补偿采取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或宅基地安置三种方式:

  1.货币安置是指向被征收人提供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公寓式安置是指统一建造或购买平面式住宅房屋用于安置被征收人。

  3.宅基地安置是由被征收人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按规划要求建设住宅房屋。

  在征收范围内,已经享受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三)安置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县城建成区、中心镇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应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

  上述范围以外,可以采取宅基地安置、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宅基地安置条件不成熟的,应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

  2.被征收人为非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且不符合“一户一宅”的,需退出所有宅基地后,可以采取宅基地安置。

  3.个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

  (四)货币安置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本办法“房屋补偿标准”有关规定给予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外,应给予退出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以浦江县集体所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评估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在浦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第一手商品房的,按购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补助。补助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货币安置的建筑面积。

  (五)公寓式安置标准

  1.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按“套数就少、面积就近”原则进行安置,安置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室、技术层、室外楼梯、附属物等不得计入安置建筑面积。

  以下情况实行托底安置:

  (1)被征收人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2)被征收人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缺房户的,按照安置人口数,以高层住宅每人70平方米(多层住宅每人6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由于出卖、赠与等原因造成缺房户的,不予托底安置。

  2.安置房款结算规定

  被征收人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5倍(含)以内部分,房款按建安成本价评估收取;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内,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5倍部分,房款按综合成本价评估收取;缺房户房款按建安成本价评估收取。

  被征收人为非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内的,房款按建安成本价评估收取;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内,超出140平方米部分,房款按综合成本价评估收取。

  因户型设计原因超出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房款按建安成本价评估收取。因户型设计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因凑套超出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8平方米(含)以内的,房款按市场评估价的80%收取;超出部分在8平方米以外的,房款按市场评估价收取。

  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县建设局根据浦江县物价水平进行调整,每两年提请县人民政府公布一次。

  3.征收范围的集体所有土地级别与安置小区所在区域有差异时,应按安置房面积折算的建筑占地面积,以浦江县集体所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评估找补相应差价(综合成本价、市场评估价结算部分安置房面积不需找补)。

  4.安置房的车位(库)、附房、阁楼等不计入安置建筑面积,结算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5.安置房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后,不鼓励唯一住宅入市交易。

  (六)宅基地安置标准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宅基地安置按“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安置”的原则实行联立式安置。宅基地面积按《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安置房所有建设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宅基地安置面积部分,以浦江县集体所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评估给予退出集体所有土地补偿。

  (七)集体公房安置规定

  集体公房(即村集体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可以按征地范围内安置人口数量,以每人5平方米的标准安排集体产业发展用房,也可以采取货币安置,但不享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签约腾空奖等补偿。

  集体产业发展用房交付前应结清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之间的价值差价(安置房价值按建安成本价予以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按重置价予以评估),集体所有土地级别有差异的找补差价,在确保老人供养、幼儿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需要的前提下,部分集体产业发展用房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公开出售。

  五、安置小区建设

  (一)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小区建设工作,逐步建成一批规模适度、配套齐全的安置小区,条件允许下尽量做到“以房等人”。

  (二)安置小区的规划、建设应当融合未来社区建设理念,努力打造有归属感、舒适感和未来感的新型城市功能单元。

  (三)安置小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严格控制,一般用于建设高层,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统筹安排住宅户型比例、集体产业发展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容积率的,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安置小区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住宅、集体产业发展用房的政府购买价格、面积等事项。

  安置房实行毛坯交付,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

  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