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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
发布日期:2024-07-10点击率:60

  上思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的集体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集体土地征收主管部门。

  县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是本县土地征收机构和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工作实施单位。

  县发改、财政、住建、人社、监察委、信访、文旅、公安、司法、税务、民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被征地集体组织(以下称为集体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集体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章征地一般规定

  第五条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县土地征收机构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定出公告报由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

  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裁抢建的,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由县土地征收机构抄送发改、住建、城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公安、水、电、汽等部门,相关部门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上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县土地征收机构负责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被征收人及相关部门必须配合,据实填写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表。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县土地征收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七条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人民政府指定县土地征收机构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负责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报告经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委政法委、信访部门备案。?

  第八条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土地征收机构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范围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办理补偿登记部门和时限、禁止事项、异议反馈渠道、申请听证事项等内容。

  征收范围内多数被征地集体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土地征收机构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情况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及时公布完善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到指定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除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外,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

  第十条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后,县土地征收机构组织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同时签字确认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表等协议附件。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申请。

  完成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材料报由县人民政府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申请依法批准后,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征收机构拟出土地征收公告报由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社区)予以公告,并由县土地征收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责令交出土地和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土地征收公告的组织实施。

  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交出土地的,县土地征收机构办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费用提存手续后,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在责令交出土地期限内仍拒不腾退交出土地的,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公布的我县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征收第一区片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共33200元;

  征收第二区片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共32500元;

  征收第三区片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共30500元;

  征收第四区片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共30000元。

  (具体区片范围及标准如附件1所列)。

  第十五条?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地上的青苗补偿,按照附件3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尚欠征地补偿补助费补差办法。

  土地已征收但尚欠征地补偿补助费的,由县土地征收机构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补差协议,并按如下办法补差:即补差金额=现行补偿补助标准总额-已支付补偿补助费总额。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村民住宅办有合法有效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权属证记载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附件2标准执行,范围外的按未办有合法有效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处理。

  (二)被拆迁村民住宅未办有合法有效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

  1.被拆迁户是被征地集体组织成员且被拆住宅是其唯一的农村住宅的,按本办法附件2标准执行。

  2.被拆迁户不是被征地集体组织成员,或虽是但被拆住宅不是其唯一的农村住宅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腾空住房的,按本办法附件2标准执行;

  (2)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本办法附件2标准的50%给予补偿。 

  (三)搬迁补助费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时该户户籍人口计算,按每人500元一次性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供输电,供水、气,弱电、通讯等设施补偿办法。

  征地范围内,属于集体或个人建设供输电设施,由县土地征收机构负责会同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到现场评估计价,按评估残值给予补偿;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供输电设施,由县土地征收机构负责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按有关程序规定实施迁改,迁改费用由县土地征收机构从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中拨付。

  供水、供气、弱电、通讯等设施的迁改,由县土地征收机构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补偿评估或编制预算报县财政部门进行财评。县土地征收机构按评估或评审结果将迁改费用直接补偿给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改。

  涉及管线增容、扩建部分的相关费用,由管线产权人负责。

  第十九条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办法。

  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参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征(回)收范围内租赁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权益分配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被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集体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章?搬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居住安置人口的认定。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时,在征地范围内有承包土地且有住宅被搬迁的本生产组集体组织成员(含已成年未分户的子女、未成年子女)认定为居住安置人口。

  (一)被搬迁户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12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一年内,其婚嫁配偶及新出生的子女可计入安置人口。

  (二)被搬迁户家庭成员在被征地范围内虽无常住户口,但原户口在搬迁地,属义务兵、士官序列的现役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现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可计入居住安置人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计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且户口登记在被征地集体组织尚未有子女的;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且领证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的。

  (四)已经在本县内享受过搬迁安置的安置户或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安置。

  (五)上述未列明的其他人员是否可计入安置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征收第一区片土地搬迁安置规定:

  (一)搬迁户自建安置。

  1.被拆住宅办有合法有效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在安置点置换与权属证合法面积等价值或等面积的宅基地给搬迁户自建安置。

  等价值或等面积置换土地面积达不到户居住安置人口每人25平方米的,可划拨给够户居住安置人口每人25平方米宅基地。其中:置换加划拨土地面积超过被拆住房(含附属房,下同)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有偿划拨,少于的无偿划拨。

  2.被拆住宅未办有合法有效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但搬迁户是被征地集体组织成员且该住房是其唯一的农村住宅的,在安置点按户居住安置人口每人不超过25平方米划拨宅基地给被搬迁户进行自建安置。其中:1人户可划拨40平方米、2人户可划拨60平方米、3人户可划拨80平方米。

  按上述划拨的宅基地面积多于被拆住房占地面积或超过150平方米的,多于或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有偿划拨,少于或不超的无偿划拨。

  3.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负责商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确定安置点。县土地征收机构负责安置点土地平整和通路、通电、通水、通排污到安置点边上。

  (二)货币安置。

  符合上述搬迁安置规定选择货币安置的,以家庭户为单位,按居住安置人口每人4.2万元给予居住安置费用(含临时过渡安置费),由其依法自行解决居住场所,且不得再在集体土地上建房。选择货币安置的,须提供已自有固定具备住房条件的房屋证明材料和放弃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征收第一区片以外土地搬迁安置规定:

  (一)回建安置。

  被拆住宅办有合法有效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或虽未办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但被拆房是其唯一的农村住宅的,原则上采取在被征地集体组织回建安置,县土地征收机构负责迁建宅基地平整和通水、电到边上。

  (二)居住安置补偿。

  被拆迁户符合回建安置条件,但因项目特殊和实际需要,确实不需要回建安置的,按户居住安置人口每人2.3万元(含临时安置费、回建用地、用地平整及通水、电等相关安置费用)一次性给予居住安置补偿,由其依法自行解决居住。

  (三)不给予回建安置或居住安置补偿情形。

  被拆住宅既未办有合法有效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证,又不是其唯一的农村住宅的,不给予回建安置和居住安置补偿。

  第二十六条收回国有农、林场国有土地的搬迁安置,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临时过渡安置。

  搬迁户自建或回建安置的,采取过渡周转房及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予以临时安置。选择过渡周转房的,由县人民政府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予以临时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住房腾空交付拆除后,由县土地征收机构一次性给搬迁户每人6000元的费用予以临时安置。县土地征收机构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两年内未能交付宅基地的,按实际超期时间给搬迁户每人每月200元的租房补助;因搬迁户不接收宅基地不及时建房的,不发给超期租房补助。

  第五章改善居住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户在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以下规定有偿划拨和协议出让宅基地以改善其居住:

  (一)被拆迁户属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建安置对象的,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自建安置外,可根据该户被拆住房占地及人口情况,在安置点按市场评估价划拨不超过108平方米和协议出让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宅基地给拆迁户。

  (二)被拆迁户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建安置对象的,可按以下规定有偿划拨和协议出让宅基地给拆迁户:

  1.提供有被拆住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但该证属非法批准或查不到档案无证据证明是合法有效的,可在安置点按每平方米1000元有偿划拨证记载用地面积但户不超过150平方米和按市场评估价协议出让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宅基地给拆迁户;

  2.不属于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根据该户被拆住房占地和人口情况,在安置点按市场评估价划拨不超过108平方米和协议出让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宅基地给拆迁户。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九条征地奖励。

  (一)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被征地集体组织以及承包户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全部交地清表的,给予第一区片一次性每亩奖励10000元,第二、三、四区片一次性每亩奖励6000元;

  (二)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以上90日以内,被征地集体组织以及承包户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全部交地清表的,给予第一区片一次性每亩奖励6000元,第二、三、四区片一次性每亩奖励4000元;

  (三)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以上120日以内,被征地集体组织以及承包户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全部交地清表的,不分区片给予每亩奖励2000元;

  (四)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120日,被征地集体组织以及承包户不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全部交地清表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条搬迁奖励。

  (一)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被拆迁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住宅交付拆除的,按被拆建(构)筑物补偿费用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 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以上120日以内,被拆迁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住宅交付拆除的,按被拆建(构)筑物补偿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120日,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住宅交付拆除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迁坟奖励。

  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120日内,管理人将被征地上的坟墓迁出的,不分种类每座一次性奖励1000元,逾期不迁出的不予以奖励。

  第七章?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就业安置。

  集体组织70%以上农用地被征收,且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征收该集体组织的耕地和未利用地面积的10%一次性划拨(拨用)

  集体生产发展留用地给该集体组织用于就业安置。征收土地后未达到上述条件的,暂不划拨(拨用)给集体生产发展留用地。

  第三十三条集体生产发展用地管理。

  集体生产发展留用地一律由集体组织依法统一开发,解决就业,不得私分。所划拨(拨用)集体生产发展留用地不在本集体组织土地范围的,征地及农地转用费用由县土地征收机构核定和支付,相应扣减该集体组织的相同面积的征地费用;所划拨(拨用)集体生产发展留用地在本集体组织土地范围的,县土地征收机构只核定和支付农地转用费用,其余费用不支付。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被征地集体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村民自治原则,公开、公正、透明、合理的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协商解决补偿款分配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十六条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征地工作纳入常规性监督检查范围,对违反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有关规定的,责令进行改正。

  第三十七条被征地集体组织或有关人员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冒名顶替、冒领征地补偿费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实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进行征地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工程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需临时用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与临时用地的土地权益人签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用地青苗补偿一般按每亩不超过2000元参照执行。

  临时用地租金可根据土地情况,一般按每亩每年不超过1000元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果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根据新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附件2.3未列明的补偿标准,由县土地征收机构拟出标准报由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决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涵盖的特殊情况,由县土地征收机构拟出处理办法经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征收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思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上政发〔2016〕16号)、《上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思县叫安镇各类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上政办发〔2017〕7号)同时废止。

  来源:广西防城港上思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