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办法
为规范淳安县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房屋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补偿总金额由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补偿金额和附属物补偿金额等组成。
二、房屋(含住房、附房)的面积,按照被补偿人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为准。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相关面积的,或者被补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其他机关依法认定。
三、房屋补偿金额为房屋补偿总分与补偿分值之积。房屋补偿总分由房屋分项补偿基准分经房屋主体分项调整后结合房屋补偿面积和成新计算。上述补偿分值为120元/分。
四、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五、装配式房屋建筑补偿按照市场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六、附属物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七、今后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由县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办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房屋补偿计分表
附件
房屋补偿计分表
一、住宅房屋分项计分表
项目 | 名称 | 编号 | 补偿 基准分 (分/m2) | 具体条件 | 折旧率 |
主体 | 钢筋 混凝土 结构 | 1–1 | 9 | 1.基础、柱、梁、屋盖、楼板、楼地面、屋面均是钢筋砼 2.全部为钢筋砼承重,墙不起承重作用 3.钢筋砼墙或砖填充墙 | 0.5%/年 |
砖混结构 | 1–2 | 7 | 1.钢筋砼柱或砖柱 2.墙、柱、梁共同承重 3.砖墙 | 0.75%/年 | |
砖木结构 | 1–3 | 6 | 1.木屋架、木梁;砖柱、砖墙(正规砖);木楼梯;瓦屋面 2.砖墙、砖柱承重 3.砖墙或板条墙 | 1%/年 | |
简易混合 结构 | 1–5 | 5 | 1.低标准钢筋砼屋盖或木屋架、竹屋架、瓦屋面 2.墙承重 3.自制砖、煤渣砖、乱杂砖等砖墙或泥墙 | 1.25%/年 | |
门 | 实木门 | 1–6 | 0.8 | 高档实木门或高档防盗钢门(含门套、纱门) | 按房屋主体折旧率计算 |
实心门 | 1–7 | 0.5 | 多层实心门或塑钢门、铝合金门、一般防盗钢门(含门套、纱门) | ||
空心门 | 1–8 | 0.25 | 夹板空心门、木板门(含门套、纱门) | ||
窗 | 塑钢窗 | 1–9 | 0.7 | 各式塑钢窗(含窗套、窗帘箱、窗帘轨、纱窗) | 按房屋主 体折旧率 计算 |
铝合金窗 | 1–10 | 0.65 | 各式铝合金窗(含窗套、窗帘箱、窗帘轨、纱窗) | ||
钢、木窗 | 1–11 | 0.25 | 各式钢窗或木窗(含窗套、窗帘箱、窗帘轨、纱窗) | ||
现浇钢砼楼地面 | 1–12 | 1 | 现浇钢砼楼地面 | ||
楼地面 | 钢砼楼 地面 | 1–13 | 0.9 | 预制板楼地面 | |
一般木楼 地面 | 1–14 | 0.85 | 带木格栅,平口楼地面 | ||
水泥地面 | 1–15 | 0.4 | 三合土、碎砖等垫层,细石砼面 | ||
水电 | 较好水电 设施 | 1–16 | 1 | 水电齐全、上下水管、水龙头、暗设电线、电缆、较好开关、较好插座等 | |
一般水电 设施 | 1–17 | 0.7 | 水电齐全、明设电线、电缆、一般开关、一般插座等 |
二、住宅房屋主体分项调整计分表
调整项目 | 编号 | 调整内容 | 补偿分调整及条件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2–1 | 层次 | 一至二层房屋,房屋主体分项加2.0分(每平方米,下同)三层及以上房屋,房屋主体分项加2.4分 |
2–2 | 基础 | 筏式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1.5分 独立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1.2分 柱条形基础或井格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1分 条形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8分 | |
砖混结构 | 2–3 | 层次 | 一至二层房屋,房屋主体分项加1.6分 三层及以上房屋,房屋主体分项加1.8分 |
2–4 | 基础 | 筏式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1.5分 独立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1.2分 柱条形基础或井格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1分 条形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8分 | |
砖木结构 | 2–5 | 屋架 | 上等、粗大木料(直径25公分以上)屋架,或者钢筋砼人字屋架,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
2–6 | 柱体 | 上等、粗大木料(直径25公分以上)承重,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 |
2–7 | 基础 | 砖石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 |
简易混合 结构 | 2–8 | 屋架 | 上等、粗大木料(直径25公分以上)屋架,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
2–9 | 柱体 | 上等、粗大木料(直径25公分以上)承重,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 |
2–10 | 基础 | 砖石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
三、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住宅房屋补偿金额=住宅房屋补偿总分×补偿分值。
2.住宅房屋补偿总分=(主体分项补偿基准分+门加权平均补偿分+窗加权平均补偿分+楼地面加权平均补偿分+水电设施补偿基准分+主体分项调整分)×住宅房屋补偿面积×房屋成新率。
其中:(1)门加权平均补偿分=Σ(门数量×门分项补偿基准分)/门总数;
(2)窗加权平均补偿分=Σ(窗数量×窗分项补偿基准分)/窗总数;
(3)楼地面加权平均补偿分=Σ(楼地面数量×楼地面分项补偿基准分)/楼地面总数;
(4)房屋成新率=1-折旧率×(建房时间–3年)(建房时间>3)。
建房时间从批准建房次年起计算。
建房不满三年且属完好房的,其成新可按全新评定。房屋成新率不低于80% 。
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经过大修后,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按改变后的房屋结构类别评定房屋的成新,大修日期视同建房日期。
四、非住宅房屋分项计分表
类 别 | 编号 | 补偿 基准分 (分/m2) | 补偿基准分调整及条件 | 折旧率 |
钢筋混凝土 结构房屋 | 3–1 | 11 | 按建筑面积计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实际层次每增加一层,增加0.1分/平方米 | 0.5%/年 |
砖混结构房屋 | 3–2 | 9 | 按建筑面积计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实际层次每增加一层,增加0.1分/平方米 | 0.75%/年 |
钢结构厂房 | 3–3 | 7 | 按建筑面积计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实际层次每增加一层,增加0.1分/平方米 单层建筑屋檐高度为6米及以上的,该项分数为8分 | 0.75%/年 |
砖木结构 (或其它结构) 房屋 | 3–4 | 5 | 按建筑面积计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实际层次每增加一层,增加0.1分/平方米 单层建筑屋檐高度为4.5米及以上的,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 | 1%/年 |
五、非住宅房屋补偿分计算方法
1.非住宅房屋补偿金额=非住宅房屋补偿总分×补偿分值。
2.非住宅房屋补偿总分=(非住宅房屋补偿基准分+主体分项调整分)×非住宅房屋补偿面积×房屋成新率。
3.房屋成新率=1–折旧率×(建房时间–3年)(建房时间>3)。
建房时间从批准建房次年起计算。
建房不满三年且属完好房的,其成新可按全新评定。房屋成新率不低于80% 。
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经过大修后,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按改变后的房屋结构类别评定房屋的成新,大修日期视同建房日期。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群众团体。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0日印发
来源:淳安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