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永县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征地,指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合法取得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包括土地被征收人和房屋被征收人。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县国土资源局为征地实施的程序主体,负责办理征(转)用地报批手续工作;负责项目征地(预征)范围的确定;征地中做好实地丈量、地上附着物登记等工作;协调、监督征地安置补偿资金的申请、划拨和兑现;负责办理县国土资源局职责范围内涉及征地的其它事项。
涉及相关乡镇为征地实施主体,牵头制定具体项目征地工作方案;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宣传及政策解释工作;协助县国土资源局做好用地报批资料中需行政村(社区)确认资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协助国土资源局对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及丈量、登记、造册;负责落实征地村组补偿协议书的签订和被征地村民到现场指界及征地面积确认表的签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表的签字及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工作;负责做好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迁移拆除工作。
发改、财政、监察、审计、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建、城管、房产、城投、公安、农业、林业、水务、司法、信访、法制、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乡镇、国土资源局做好相关工作。
村(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负责做好征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解释工作,并负责做好土地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及村组、社区干部到场指界、征收协议签订等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严格执行“二公告一登记”规定。具体征收程序为:
(1)告知拟征地情况。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3天以上,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被征收人,并将告知内容函告相关部门。
(2)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对征地范围内拟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如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确认的,可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3)征地公告。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天。
(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的情况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征地征收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征收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县国土资源局可将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天。
(6)组织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对放弃听证的要作出书面记载。
(7)征收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时限将征地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和其他费用全额支付到位。
第五条 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一类区每亩4万元、二类区每亩3.4万元、三类区每亩3.1万元;旱地、园地一类区每亩3.2万元、二类区每亩2.72万元、三类区每亩2.48万元;林地一类区每亩2万元、二类区每亩1.7万元、三类区每亩1.55万元。对一类区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给予水田每亩3600元、旱土每亩1600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必须在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完全交地的,给予奖励,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具体分配由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商定。
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按照“据实补偿”原则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永政发〔2012〕26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手续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进行补偿。
第八条 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三项费用。
房屋征收补偿费,即房屋主体部分的重置成本,是指对被征收人合法有效的房屋,根据批准的用途、面积、建设层次和建造结构、装修装饰等情况,按照自拆的原则,给予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永政发〔2013〕28号文件执行,房屋征收重置价按市中心城区的85%执行。
搬家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以户为单位补助。具体标准按永政发〔2013〕28文件执行。
第九条 房屋被征收人的安置
(一)县城规划范围内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根据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确定。
1.货币补偿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14.45万元(购房补助10.2万元、社保扶持费4.25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2.房屋置换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由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被征收人按一人户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下同),每增加一人增加50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安置房指标。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住建、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公布,房屋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安置房的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应购标准的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成本价购买,最多购买面积不超过每户20平方米,超过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征收人与房屋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
(二)县城规划范围外的,采取集中迁建安置或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乡(镇)、村组织负责调整。
1.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对房屋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后,由有关单位按80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种户型标准,负责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房屋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
2.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房屋被征收人就近择址,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房屋。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50元/平方米。
第十条 房屋被征收人的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待遇。房屋被征收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部分房屋被征收后,剩余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用地限额标准的,不予安置。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给予按期签约腾房奖、配合征收奖、征收工作连带奖。
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和提高房屋征收重置价5%的奖励。
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房屋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每户(栋)奖励5000元;若房屋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每户(栋)奖励10000元。
为鼓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同居民(村民)小组的房屋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同居民(村民)小组的房屋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0000元。
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到期后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和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的,除给予搬家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外,不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农业家庭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村组应增加其一人份额;增加一人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指标,但父母和子女同为独生子女的只计算一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项目,按原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没有做出规定的,按《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执行。被征地村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江永政办发〔2016〕4号、江永政办发〔2016〕5号文件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江永县县城城区征地预留地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永政办函〔2015〕33号)、《关于县城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江永政发〔2010〕2号)、《关于印发〈江永县征地一次性补偿置换稻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永政办发〔2014〕21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江永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