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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被征收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筠连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筠连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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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做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府规〔2025〕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筠连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筠连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政府为本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的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并履行补偿安置等相关法定职责。
乡(镇)政府承担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稳定信访矛盾纠纷的调解、化解、稳控等日常业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配合征地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助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土地征收中政策宣传、群众思想发动、矛盾纠纷调解疏导,协助解决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保障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为县政府的土地征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征地报批、政策标准修订和日常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对县征拆中心实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行政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县征拆中心为县政府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乡(镇)政府共同实施土地征收工作,负责对全县各乡(镇)政府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进行业务指导和相关协调、处理工作,与属地乡(镇)政府共同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业务办理,并会同乡(镇)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社会稳定和信访矛盾纠纷的协调、化解和稳控等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编制,县社保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保障。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经信商务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医保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民政局、四川筠连经开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
县政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针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领域出现的具体问题,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集体会商解决。
第五条??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阻挠县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配合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办单位做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土地权属、地类由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定界。勘测定界成果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作为各类补偿、补助的计算依据。土地地类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第七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八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及比例,按照市政府、县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一)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依据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按实清点,对照《筠连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见附件2)进行补偿。
(二)青苗补偿,依据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对照《筠连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见附件6)进行补偿。
(三)果木、林木补偿,依据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按实清点。
1.零星栽种的果木、林木,对照《筠连县零星果木、林木补偿标准表》(见附件3)进行补偿。零星栽种的果木、林木补偿标准,不得高于等面积成片种植的果木、林木的补偿标准。
2.成片种植的果木、林木,对照《筠连县成片果木、林木补偿标准表》(见附件4)进行补偿。
(四)自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花卉、苗圃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逾期拒不领取被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相关补偿费用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权利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交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政府代管,由征地部门书面告知并会同乡(镇)政府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权利人限期领取。相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权利人应当在收到领取补偿费用通知后及时到代管乡(镇)政府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后,涉及承包地调整的,由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办单位根据调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承包地调整费,承包地调整费标准按200元/亩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依法依规调整承包地。
第十二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相关村民委员会按照《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落实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人员安置对象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为节点,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
县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户籍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征地时只办理户籍迁出手续,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一)具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正式编制的在职或者退(离)休人员;
(二)迁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前已享受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不予安置的人员。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其人员安置人数的计算方式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面积计算确定;或者按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面积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式按照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按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失地农民,对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推荐产生并由村民委员会向被征地所在地乡(镇)政府报送参保人员名单,经乡(镇)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报县征拆中心初审、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核定后报县政府审定,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养老、失业、医疗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须在接受并领取补偿款、完成土地腾空交付后,方可办理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四章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以户为单位进行住房安置。
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可以纳入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安置的范围:
(一)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军士;
(二)因服刑户籍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且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大学、中专在校学生;
(四)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止,未享受农房拆迁安置依法婚嫁的农业人口;
(五)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已依法确定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又全征解体的,且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六)以前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而农转非,但未进行住房安置、仍共同居住,未享受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房改房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
(七)经县政府批准的易地搬迁户和地质灾害的搬迁户(需提供相关的文件等佐证资料);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依法不予安置:
(一)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不含劳务外包、未享受住房补贴和临时工等人员);
(二)回乡定居、工作或者生活的离职退休人员;
(三)回乡退养人员(含轮换工)等已享受财政供养住房补贴的人员。
第二十条??住房安置应当遵循“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多户一宅的,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被依法认定为违法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住房安置包括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安置等方式。
(一)农村村民住宅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可以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安置。
(二)农村村民住宅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有条件安排宅基地的,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安置;没有条件安排宅基地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安置。
住房安置的具体方式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被安置人员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已享受过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安置的人员不予重复安置。
第二十三条??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被安置人员必须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住宅拆除后,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建房。
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房屋重置价标准计算补偿。依据市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对照《筠连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见附件1)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选择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根据应安置人数,按照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提供安置房,被安置人员不支付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的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依据市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对照《筠连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见附件1)给予补偿。
因户型设计原因,应安置人员人均可购买不超过基本住房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购买标准按照安置房评估价进行购买。
因户型设计原因,未达到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安置面积的,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按照安置房评估价进行补差结算,向安置人员支付未达到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差额部分的购房费。
通过购买商品房、房票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安置房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根据其房屋结构,依据市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对照《筠连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见附件1)计算补偿;并根据应安置人数,按照每人30平方米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给予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补偿,计发购房补偿84000元/人。对以下规划区内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另行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主体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安置购房补助,发放标准:
(一)《筠连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筠连组团及《筠连县旧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筠连县城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筠连县高铁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筠连组团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为3200元/平方米。
(二)《筠连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巡司组团及《筠连县巡司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巡司组团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筠连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海瀛组团及《筠连县海瀛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海瀛组团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筠连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古楼组团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古楼组团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为1200元/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和房屋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积极配合拆除的,可根据其房屋结构按《未经批准房屋主体结构和其他结构材质补助标准表》(见附件7)规定的标准价计算补助。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他处有住房的不纳入安置对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和房屋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证件,该房屋所有权人不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时无论是否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积极配合拆除的,可根据其房屋结构按《未经批准房屋主体结构和其他结构材质补助标准表》(见附件7)规定的标准价计算补助,不纳入安置对象。
第二十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享受待遇,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住宅,未享受过住房安置的人员,按照砖混(预制)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缴纳购房款后,可以选择提供安置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有关补助。
第五章 ?其他补偿和补助
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腾空交房的,给予搬迁补偿和补助。
(一)搬迁补偿。农村村民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搬迁、拆除原住房的,按户补偿搬家费,标准为:原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补助1500元;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补助3000元;300平方米以上(不含300平方米)的,补助5000元。
(二)按时搬迁补助。农村村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腾空交房的,按房屋主体结构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后,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应安置人口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费标准为:2人以内(含2人)的,800元/户/月;3~5人的,1200元/户/月;超过5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200元。
(一)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采取提供安置房方式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实际过渡时间计发,过渡期超过1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从第13个月起双倍支付。提供安置房后,按领取最后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再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安置的,其中:自选址自建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政府统一选址自建的,从交房之日起至划定宅基地之日止,按实际时间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划定宅基地后再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住宅的装修(装饰)补助,可在下列方式中确认一种计算方式:
(一)按照应安置人数计算,补助标准为11000元/人;
(二)按照合法住房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210元/平方米;
(三)据实清点计算,按照《筠连县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进行补偿(见附件5)。
第三十一条??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给予新建房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用于新建房的场地平整、水电设施安装等补助。
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农村村民,实行自行选址自建和政府统一选址集中自建两种方式。
(一)选择自行选址自建方式安置的农村村民,在征地部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交出房屋,按应安置人口一次性给予平整费:1~3人给予36000元,4人给予48000元,5人及以上给予60000元。每户建房临时用水用电设施补助2000元。选址应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选择政府统一选址集中自建方式安置的农村村民,由乡(镇)政府按应安置人口划定平整后的农村宅基地,划定宅基地标准:1~3人户为90平方米,4人户为120平方米,5人及以上户为150平方米。其用地手续由乡(镇)、村、组协助统一办理。每户建房临时用水用电设施补助2000元。房屋建设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给予风貌整治补助费8000元。政府统一选定的安置点建房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集中建设”原则,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征拆中心和乡(镇)政府等部门(单位)组织农村村民实施,进行集中建设。集中建房的场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流转等费用纳入征拆资金。
第三十二条??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利用合法建筑,持有合法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或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农户,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停产停业补助。
(一)经营性用房位于城市主干道或省道沿线,具备合法审批手续的农房用于生产经营,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照,征收时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按50元/平方米/月,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助。
(二)经营性用房位于城市次干道或县道、乡道,具备合法审批手续的农房用于生产经营,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照,征收时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按40元/平方米/月,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助。
(三)经营性用房位于村道或其他道路,具备合法审批手续的农房用于生产经营,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照,征收时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按30元/平方米/月,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助。
(四)经营性用房未持有合法证照但实际开展生产经营的,补助按上述三项标准减半计算。
(五)企业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助由征收部门和企业共同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助按评估价执行。
第三十三条??纳入住房安置的人员中的特困人员、孤儿和二级(乙级)及以上等级残疾人,在按时完成农村村民住宅搬迁后,按照8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同类或相近的情况补偿。没有同类可参照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征拆中心与乡(镇)政府共同商议后,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自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公告发布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由县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实施补偿安置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县政府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施行前已实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但未实施农村村民住房安置的,其住房安置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本细则施行前已实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按原征收土地标准和政策执行。本细则实施后,省、市出台新补偿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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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筠连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2.筠连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3.筠连县零星果木、林木补偿标准表
4.筠连县成片果木、林木补偿标准表
5.筠连县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
6.筠连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7.未经批准房屋主体结构和其他结构材质补助标准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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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序号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1 | 钢结构 | 1400 |
2 | 钢混结构 | 1300 |
3 | 砖混(现浇)结构 | 1100 |
4 | 砖混(预制)结构 | 1050 |
5 | 砖木结构 | 800 |
6 | 土木?木结构 | 700 |
7 | 其他结构 | 200 |
注:1.建筑物面积,以外墙基线为准进行测量,墙体至滴水减半计算,未封闭阳台减半计算;2.主体房屋墙高2.2米以上,补偿标准包括房屋基础、室内水电、地面、内外粉糊、屋面处理、涂料、隔热层、木门窗等房屋基本设施。
附件2
??筠连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 ||||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1 | 围墙 | 乱石垒、土围墙 | 立方米 | 220 |
砖、石围墙 | 立方米 | 440 | ||
2 | 院(晒)坝 | 三合土 | 平方米 | 33 |
砖、石、水泥砂浆 | 平方米 | 55 | ||
土坝 | 平方米 | 20 | ||
石板坝 | 平方米 | 50 | ||
3 | 堡坎 | 石堡坎 | 立方米 | 330 |
砼 | 立方米 | 440 | ||
砖 | 立方米 | 440 | ||
其他 | 立方米 | 220 | ||
4 | 水缸 | 口 | 120 | |
5 | 地窖 | 口 | 120 | |
6 | 粪池 | 土粪池 | 立方米 | 30 |
水泥、三合土粪池 | 立方米 | 60 | ||
条石粪池 | 立方米 | 70 | ||
7 | 水窖 | 土水窖 | 立方米 | 30 |
三合土水窖 | 立方米 | 80 | ||
条石及砼水窖 | 立方米 | 100 | ||
8 | 水池 | 砣石、条石池 | 立方米 | 110 |
石砌、砖砌、混凝土 | 立方米 | 100 | ||
造型水池 | 立方米 | 120 | ||
9 | 水井 | 土水井 | 口 | 400 |
条石水井 | 口 | 700 | ||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 口 | 1100 | ||
机井(含抗旱井) | 口 | 2200 | ||
10 | 灶台 | 土灶 | 眼 | 700 |
红砖砌灶 | 眼 | 800 | ||
瓷砖灶、水泥灶 | 眼 | 900 | ||
节能灶(含设施) | 眼 | 1600 | ||
11 | 坟墓 | 普通土堆坟 | 座 | 800 |
砖、石、水泥修砌 | 座 | 1000 | ||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 | 座 | 1200 | ||
坟墓搬迁 | 座 | 1200 | ||
12 | 水管(宅基地外用于农业生产的) | 水泥管(直径60厘米以上) | 米 | 80 |
水泥管(直径60厘米以下) | 米 | 40 | ||
钢管 | 米 | 10 | ||
PE管(主管道) | 米 | 35 | ||
PE管(家用小管) | 米 | 5 | ||
PVC管(外径7.5厘米以下) | 米 | 5 | ||
PVC管(外径7.5厘米以上) | 米 | 10 | ||
胶管 | 米 | 5 | ||
13 | 沼气池 | 产气 | 口 | 2000 |
未产气 | 口 | 1000 | ||
14 | 粮仓 | 立方米 | 60 | |
15 | 砖、石、混凝土柜 | 立方米 | 60 | |
16 | 排灌沟渠 | 衬砌 | 元/平方米 | 100 |
未衬砌 | 元/平方米 | 30 | ||
17 | 烤烟房 | 2.7米乘2.7米 | 个 | 5000 |
3米乘3米 | 个 | 6500 | ||
3.3米乘3.3米 | 个 | 8000 | ||
18 | 围墙大门 | 铁大门 | 平方米 | 200 |
木大门 | 平方米 | 100 | ||
19 |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 | 竹架 | 平方米 | 20 |
钢架 | 平方米 | 35 | ||
塑钢 | 平方米 | 40 | ||
水泥柱架 | 平方米 | 35 | ||
其他棚 | 平方米 | 20 | ||
20 | 水塔 | 立方米 | 150 | |
21 | 彩钢房 | 平方米 | 150 | |
22 | 地火炉 | 个 | 200 | |
23 | 鱼池 | 养殖水体 | 立方米 | 4 |
24 | 电杆 | 木电杆 | 根 | 100 |
水泥电杆(高度8米以下) | 根 | 300 | ||
水泥电杆(高于8米以上) | 根 | 400 | ||
25 | 农村道路 | 简易机耕道 | 平方米 | 20 |
碎石路面 | 平方米 | 40 | ||
砼路面 | 平方米 | 100 |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80 | ||
26 | 动力线 | 四线 | 米 | 30 |
27 | 猪圈 | ????????素土地面有栏 | 平方米 | 20 |
?????乱石、砖砌地面有栏 | 平方米 | 40 | ||
28 | 葡萄架(水泥桩) | 米 | 40 | |
29 | 变压电台 | 个 | 500 | |
30 | 钢丝篱笆(围栏) | 高度1.5米以上 | 米 | 10 |
高度1.5米以下 | 米 | 8 | ||
注:本表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的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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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筠连县零星果木、林木补偿标准表 | ||||||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名称 | 生长期 | 说明 | ||||
1 |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柑桔等柑橘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含3年) | 株 | 70 |
盛果 | 挂果9年以上(含9年) | 株 | 110 | |||
衰果 | 株 | 70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株 | 6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含3年) | 株 | 12 | |||
2 | 香柚等柚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含3年) | 株 | 70 |
盛果 | 挂果9年以上(含9年) | 株 | 110 | |||
衰果 | 株 | 70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株 | 6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含3年) | 株 | 12 | |||
3 |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等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11年(含3年) | 株 | 80 |
盛果 | 挂果11年以上(含11年) | 株 | 170 | |||
衰果 | 株 | 80 |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株 | 10 |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未产果 | 株 | 15 | |||
4 | 荔枝、桂圆、枇杷等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含3年) | 株 | 150 |
盛果 | 挂果9年以上(含9年) | 株 | 400 | |||
衰果 | 株 | 300 | ||||
定植未挂果 | 定植3年以上(含3年) | 株 | 60 | |||
定植嫁接幼树 | 定植3年内 | 株 | 20 | |||
5 | 板栗、核桃等坚果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含3年) | 株 | 150 |
盛果 | 挂果9年以上(含9年) | 株 | 400 | |||
衰果 | 株 | 300 | ||||
定植未挂果 | 定植3年以上(含3年) | 株 | 50 | |||
定植嫁接幼树 | 定植3年内 | 株 | 20 | |||
6 | 葡萄 | 盛果 | 地径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 株 | 70 | |
中产 | 地径在2—5厘米(含2厘米) | 株 | 50 | |||
挂果 | 地径在1—2厘米(含1厘米) | 株 | 30 | |||
幼树 | 地径在1厘米以下 | 株 | 20 | |||
7 | 香(芭)蕉 | 挂果 | 株 | 40 | ||
苗 | 株 | 5 | ||||
8 | 桑树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株 | 3 | |
产叶(果)桑 | 初产叶(果) | 株 | 4 | |||
中产叶(果) | 株 | 5 | ||||
盛产叶(果) | 株 | 6 | ||||
老化树 | 株 | 3 | ||||
9 | 香桂漆树油茶、油桐、乌柏、梅子等类 | 幼树 | 未产果 | 株 | 5 | |
小树 | 初产果 | 株 | 10 | |||
中树 | 中产期 | 株 | 20 | |||
大树 | 盛产期 | 株 | 50 | |||
老化树 | 株 | 10 | ||||
10 | 竹类 | 25根以上(含25根) | 笼 | 60 | ||
10—25根(含10根) | 笼 | 40 | ||||
10根以下 | 笼 | 20 | ||||
11 | 松、杉、柏等针叶类 | 幼树 | 干胸径2厘米以下 | 株 | 10 | |
小树 | 干胸径2—6厘米(含2厘米) | 株 | 20 | |||
中树 | 干胸径6—15厘米(含6厘米) | 株 | 30 | |||
大树 | 干胸径15厘米以上(含15厘米) | 株 | 45 | |||
12 | 杂树等阔叶类 | 幼树 | 离地高度0.5—1米(含0.5米) | 株 | 5 | |
小树 |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 | 株 | 15 | |||
中树 | 离地面高度2米及以上,主干胸径5—16厘米(含5厘米) | 株 | 25 | |||
大树 | 离地面高度3米及以上,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含16厘米) | 株 | 40 | |||
13 | 银杏、桂花、黄桷兰桢楠其他园林等类 | 小树 | 胸径5厘米以下 | 株 | 15 | |
中树 | 胸径5—10厘米(含5厘米) | 株 | 40 | |||
大树 | 胸径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 | 株 | 80 | |||
14 | 花椒树、巴豆 | 初果 | 株 | 30 | ||
盛果 | 株 | 60 | ||||
幼树 | 株 | 10 | ||||
15 | 无花果、石榴 | 初果 | 株 | 5 | ||
盛果 | 株 | 60 | ||||
16 | 茶 | 初产茶树 | 窝 | 2 | ||
高产茶树 | 窝 | 5 | ||||
老化茶树 | 窝 | 4 | ||||
17 | 绿篱 | 米 | 2 | |||
注:本表未列项目参照已列类似项目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 ||||||
附件4
筠连县成片果木、林木补偿标准表 | ||||||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名称 | 生长期 | 说明 | ||||
1 |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柑桔等柑橘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含3年) | 亩 | 4000 |
盛果 | 挂果9年以上(含9年) | 亩 | 8500 | |||
衰果 | 亩 | 6500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亩 | 1500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含3年) | 亩 | 2500 | |||
2 | 香柚等柚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含3年) | 亩 | 4000 |
盛果 | 挂果9年以上(含9年) | 亩 | 8500 | |||
衰果 | 亩 | 6500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亩 | 1500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含3年) | 亩 | 2500 | |||
3 |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等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11年(含3年) | 亩 | 4500 |
盛果 | 挂果11年以上(含11年) | 亩 | 9000 | |||
衰果 | 亩 | 7000 |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亩 | 1800 |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未产果 | 亩 | 3000 | |||
4 | 荔枝、桂圆、枇杷等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含3年) | 亩 | 5000 |
盛果 | 挂果9年以上(含9年) | 亩 | 11000 | |||
衰果 | 亩 | 10000 | ||||
定植未挂果 | 定植3年以上(含3年) | 亩 | 3000 | |||
定植嫁接幼树 | 定植3年内 | 亩 | 1800 | |||
5 | 板栗、核桃等坚果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含3年) | 亩 | 5000 |
盛果 | 挂果9年以上(含9年) | 亩 | 11000 | |||
衰果 | 亩 | 10000 | ||||
定植未挂果 | 定植3年以上(含3年) | 亩 | 3000 | |||
定植嫁接幼树 | 定植3年内 | 亩 | 1800 | |||
6 | 葡萄 | 盛果 | 地径在5厘米及以上 | 亩 | 8500 | |
中产 | 地径在2—5厘米(含2厘米) | 亩 | 6500 | |||
挂果 | 地径在1—2厘米(含1厘米) | 亩 | 4500 | |||
幼树 | 地径在1厘米以下 | 亩 | 2000 | |||
7 | 香(芭)蕉 | 挂果 | 亩 | 8500 | ||
苗 | 亩 | 2500 | ||||
8 | 桑树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亩 | 1500 | |
产叶(果)桑 | 初产叶(果) | 亩 | 2500 | |||
中产叶(果) | 亩 | 3500 | ||||
盛产叶(果) | 亩 | 5500 | ||||
老化树 | 亩 | 2500 | ||||
9 | 漆树香桂油茶、油桐、乌柏、梅子等类 | 幼树 | 未产果 | 亩 | 800 | |
小树 | 初产果 | 亩 | 1500 | |||
中树 | 中产期 | 亩 | 3000 | |||
大树 | 盛产期 | 亩 | 6500 | |||
老化树 | 亩 | 1500 | ||||
10 | 竹类 | 25根以上(含25根) | 亩 | 8500 | ||
10-25根以上(含10根) | 亩 | 6500 | ||||
10根以下 | 亩 | 4500 | ||||
11 | 松、杉、柏等针叶类 | 幼树 | 干胸径2厘米以下 | 亩 | 2000 | |
小树 | 干胸径2-6厘米(含2厘米) | 亩 | 4000 | |||
中树 | 干胸径6-15厘米(含6厘米) | 亩 | 5500 | |||
大树 | 干胸径15厘米以上(含15厘米) | 亩 | 6500 | |||
12 | 杂树等阔叶类 | 幼树 | 离地高度0.5—1米(含0.5米) | 亩 | 1500 | |
小树 |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 | 亩 | 3500 | |||
中树 | 离地面高度2米及以上,主干胸径5—16厘米(含5厘米) | 亩 | 5000 | |||
大树 | 离地面高度3米及以上,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含16厘米) | 亩 | 6000 | |||
13 | 银杏、桂花、黄桷兰桢楠、其他园林等类 | 小树 | 胸径5厘米以下 | 亩 | 3500 | |
中树 | 胸径5-10厘米(含5厘米) | 亩 | 5500 | |||
大树 | 胸径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 | 亩 | 7500 | |||
14 | 花椒树、巴豆 | 初果 | 亩 | 3500 | ||
盛果 | 亩 | 5500 | ||||
幼树 | 亩 | 1800 | ||||
15 | 无花果、石榴 | 初果 | 亩 | 3000 | ||
盛果 | 亩 | 6500 | ||||
衰果 | 亩 | 5500 | ||||
幼苗 | 1米以下 | 亩 | 800 | |||
16 | 茶 | 初产茶树 | 亩 | 3000 | ||
高产茶树 | 亩 | 10000 | ||||
老化茶树 | 亩 | 9000 | ||||
17 | 西瓜 | 一般 | 亩 | 5000 | ||
有标准化喷、滴灌设备 | 亩 | 7000 | ||||
18 | 药材、花卉、砂仁 | 盆栽不予补偿 | 亩 | 8000 | ||
19 | 甘蔗 | 亩 | 7000 | |||
20 | 苗圃 | 盆栽不予补偿 | 亩 | 5000 | ||
21 | 皇竹草 | 亩 | 5000 | |||
22 | 土麻 | 亩 | 4000 | |||
23 | 魔芋 | 亩 | 6000 | |||
注:1.成片栽植林木、果木窝行距不大于4米乘以4米。2.本表未列项目参照已列类似项目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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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筠连县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 | ||||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1 | 预制水磨石地面(普磨) | 平方米 | 50 | |
预制水磨石地面(彩磨) | 平方米 | 70 | ||
2 | 瓷地砖地面 | 平方米 | 80 | |
3 | 马赛克地面 | 平方米 | 50 | |
4 | 花岗石地面 | 平方米 | 100 | |
5 | 内(外)墙砖 | 平方米 | 50 | |
6 | 铝合金 | 平方米 | 120 | |
7 | 塑钢 | 平方米 | 150 | |
8 | 防盗门 | 扇 | 600 | |
9 | 坐便器 | 个 | 400 | |
10 | 浴缸 | 个 | 500 | |
11 | 蹲便器 | 个 | 150 | |
12 | 卷帘门 | 平方米 | 120 | |
13 | 电视卫星接收器 | 套 | 300 | |
14 | 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 | 台 | 300 | |
15 | 电话移机 | 部 | 158 | |
16 | 空调移机 | 挂机 | 台 | 300 |
柜机 | 台 | 400 | ||
? 17 | 防护栏 | 一般 | 平方米 | 50 |
不锈钢 | 平方米 | 100 | ||
18 | 包门 | 扇 | 300 | |
19 | 强化木地板 | 平方米 | 60 | |
20 | 实木地板 | 平方米 | 150 | |
21 | 木质墙裙 | 平方米 | 40 | |
22 | 太阳能热水器(拆卸安装) | 个 | 1000 | |
23 | ?清缝木楼板 | 平方米 | 200 | |
24 | ?未清缝木楼板 | 平方米 | 100 | |
25 | 望板 | 平方米 | 30 | |
26 | 竹楼 | 平方米 | 20 | |
27 | 墙纸 | 平方米 | 30 | |
28 | 乳胶漆 | 平方米 | 20 | |
29 | 钢化涂料 | 平方米 | 10 | |
30 | 固定碗柜、衣柜 | 立方米 | 150 | |
31 | ?罗马柱 | 根 | 10 | |
32 | 琉璃瓦 | 平方米 | 70 | |
33 | 集成吊顶 | 平方米 | 100 | |
34 | 一般吊顶 | 平方米 | 30 | |
35 | 木质、石膏阴角线 | 米 | 8 | |
36 | 一般墙布 | 平方米 | 50 | |
37 | 刺绣花墙布 | 平方米 | 80 | |
38 | 木栏杆 | 平方米 | 150 | |
39 | 钢化玻璃 | 平方米 | 120 | |
40 | “三关六扇”门 | 平方米 | 80 | |
41 | 艺术漆(普通款) | 平方米 | 80 | |
42 | 艺术漆(复杂款) | 平方米 | 160 | |
43 | 面盆 | 个 | 150 | |
44 | ?监控设备 | 套 | 300 | |
45 | 宽带移装 | 户 | 320 | |
46 | 有线电视迁装 | 户 | 200 | |
47 | 暗管暗线 | 户 | 1600 | |
48 | 电户头(销户) | 户 | 1000 | |
49 | 水户头(销户) | 户 | 3300 | |
50 | 天然气户头(销户) | 户 | 3800 | |
注:电户头、水户头、天然气户头销户标准如遇物价部门调整,按调整以后的价格执行。本表未列项目参照已列类似项目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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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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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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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元/亩/年) |
1 | 大、小春 | 1800 |
附件7
未经批准房屋主体结构和其他结构材质补助标准表
序号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
1 | 钢结构 | 1400 | |
2 | 钢混结构 | 1300 | |
3 | 砖混(现浇)结构 | 1100 | |
4 | 砖混(预制)结构 | 1050 | |
5 | 砖木结构 | 800 | |
6 | 土木、木结构 | 700 | |
7 | 板房 | 300 | |
8 | 简易结构 | 2.2米以上封闭 | 150 |
2.2米以上未封闭 | 100 | ||
1.5米至2.2米封闭 | 100 | ||
1.5米至2.2米未封闭 | 60 | ||
9 | 配件及夹层 | 房屋高度小于1.5米 | 60~200 |
备注:1.建筑物面积,以外墙基线为准进行测量,墙体至滴水减半计算,未封闭阳台减半计算。2.主体房屋墙高2.2米以上,补偿标准包括房屋基础、室内水电、地面、内外粉糊、屋面处理、涂料、隔热层、木门窗等房屋基本设施。3.彩钢棚面积,以外墙基线为准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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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筠连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