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哪些新的要点?来看看
发布日期:2019-06-28点击率:846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方面明确土地承包期到期后继续延长,明确农民和土地之间的长期承包关系,另外一个方面在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收官之后,大量的农村土地确权证书将会颁发到农民手里!

  看看

  一、那么,农业农村会有哪些巨大变化

  1、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集约化农业将有什么样发展!

  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规模农业是必经之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后,通过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同时加上农村土地确权,彻底激活农村土地的活力。吸引更多的工商资本、更多的具有规模化经营农业的企业主体进入:

  1、一方面土地进行升值农民获得土地升值后的财产性收益;

  2、另外因为土地的升值带来的农村土地租金包地价格的上升,补贴了农民的收入;

  3、同时对于那些可以规模化经营产业的公司来说,通过种植更高收益的产品必然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

  这样一个大循环下来,粮食供需将会重新回到一个更加合理的市场交易区间上,粮价的回升上涨,将成为必然!

  2、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产业集群发展将进入黄金期!

  其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是要更好的利用土地资源的,无论是哪块,土地自身的收益提高是关键,那么,农业产业的增值提效就成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之后,首先要快加强的部分!

  产业集群发展将成为关键,现在我们知道的政策针对产业集群发展的例如:园区类政策、田园综合体、PPP特色小镇、高标准农田、菜果茶专项、一二三产融合等等这个类型的政策列举能举出一堆!政策导向必然引领农业产业形成规模化、集群化!现代农业服务业也将正式登上舞台!

  3、中央土地立法!闲置3年收回农民土地!

  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随意更改土地性质,从而以防一些人从事非农活动,情节轻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针对农村一些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国家也相应的做出了严格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农村不同性质土地在长时间闲置中,回首年限最高是3年;换句话说也就是闲置荒废年限超过3年的土地,可以收回承包权。

  农村闲置宅基地无偿收回,闲置的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空心房"和一户多宅;一户多宅在这里就不说了,针对农村"空心房"国家提倡鼓励有偿退出,同时破败倒塌的房屋,将无偿收回。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如何实现更大价值

  1、分隔城乡的土地之墙,城乡并轨大势

  依《宪法》规定,土地以城乡划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农村的土地属集体所有。城乡之间围绕土地资源设置的这堵“墙”,使得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要素不断单向流往城市,在实现了中国快速城市化、工业化的同时,失血的乡村日渐衰败。

  城市国有土地依法有偿使用,即除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土地外,其他一切国有建设用地须进入市场走招拍挂流程实现使用权的交易。

  农村土地分为农田、建设用地(宅基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农民可依法承包农田经营使用,无偿获得一块宅基地用来建造房屋,参与分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生的利润。但依照法律,农民和村集体组织都无权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也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土地相关权益的交易。只有市县才有权力改变属性和用途。

  农村土地产权没有开放的情况下,大量土地与空间资源无法经由重组,带来更高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从而无法为农民、政府、产业发展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路乾表示,来自基层的土改表明,原先集体经济组织封闭的边界和僵死的成员权,已经无法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更大的改变,开放权利,以吸引更多的资源进入。权利开放提高了农民、村庄、政府、企业各方的收益,是中国城乡关系演进的必然趋势。

  2、将农村的门开大一点

  土地制度试点改革,以村集体为改革主体,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开,保持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所有权不变,建立集体土地市场交易使用权,尊重农民、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的经营权,其中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土地承包证、不动产证(农民房产)一样可实现银行抵押贷款。

  按照正在推行的改革路径,进入集体土地市场流转的地块,在出让期限结束后,上游对接城市土地市场,进入国有土地管理体系;下游则在设计宅基地相关制度,在保证村集体成员居住的前提下,整理闲置宅基地和公共建设用地,有条件的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挖掘更多土地资源进入集体土地市场流通。

  3、政府和农民做“土地买卖”

  一方面,大量的宅基地和部分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客观上形成博弈,城市规划发展需要空间,需要大量土地,另一方面,随着村集体经济的繁荣和壮大,村集体也有发展产业的驱动力,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已经很紧张,村民的宅基地关系到居住、租金生计和社会稳定,不断推高的补偿金也让征地难上加难。

  在明确落实宅基地所有权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的前提下,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发放“不动产权证”,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转让。来源:农视网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