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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制对农村居民收入 及其差别变动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9-11-19点击率:873

  影响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制度因素以外,农村内部也存在一系列的因素制约着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演变

  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是在不断的演变中完善的,自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到现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经历了一次次的演变: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实行的均田私有制;第二次是农业合作化,实行的仍然是土地私有制,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属于农户,使用权则属于合作社;第三次是人民公社化,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即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都属于集体;第四次是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农业改革,通过这一轮改革逐步形成了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即土地承包制度。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史,充分说明了这样的一条规律:土地与农民结合得越紧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越高,农民收入就越有保障,农民收入增加也越快。

  土地承包责任制度的主要类型及特征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的自发性的土地承包制度创新,导致了我国土地制度的多样化,有学者把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承包土地制度总结为六种:第一种类型是农户经营加“大稳定、小调整”。这是最普遍的一种类型,被中等发达地区广泛采用。产生这一制度安排的动因,既有可能是农民在成员权利保障下对公平的诉求,也可能是为保证集体生存而做的一种集体理性选择。第二种类型是两田制(由山东平度县发起,可称为“平度模式”)。它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土地招租的形式来模拟市场的土地交易。第三种类型是以机械化集体耕作为特点(苏南地区较早推行,可称为“苏南模式”)。这一模式比“平度模式”走得更远,达到了放弃家庭生产的地步。第四种类型是“生不增、死不减”制度(以贵州湄潭县为典型)。这种制度目前已在贵州全省推广,并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耕地承包期50年不变,非耕地承包期60年不变。此项法规的影响是深远的,是在集体所有制下最具“个人化”特征的土地承包制度。第五种类型是土地租赁市场活跃型(以浙南为代表,可称为“温州模式”)。第六种类型是土地股份制(以广东南海县为代表)。在土地股份制下,每个农户拥有一定的集体土地的股份,但其股份并不具体对应某一相应的地块。土地股份制是解决土地的法律所有权与土地的占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矛盾的一次成功的尝试。

  土地承包制度对农村居民收入直接影响

  土地承包制度对农民农业收入增长的影响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土地调整造成的地权不稳定会使农民失去对土地的稳定预期,在某种程度上会减少他们对土地的长期投资;第二,目前由集体和农户构成的双层土地所有制在某种程度上会妨碍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和租赁,从而降低资源配置效率,由于使用权和法律所有权的分离,使用权的流转可能受到抑制,而地权的不稳定可能降低农户出租土地的意愿;第三,在多重市场缺陷的情况下,双层土地所有制能够发挥社会保险功能,除收入保险之外,它还为外出打工的农民提供失业保障。这会对农民的非农就业活动造成不利的影响,一方面,由于土地不能买卖,农户无法通过变现土地换取进城的必要资金;另一方面,由于土地的失业保障作用降低了农民非农就业的积极性和努力水平。

  土地承包制度对农村居民收入间接影响

  农村现行土地承包制度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法律基础,以家庭占有和耕种为实现形式。在土地分配方面,它采取平均主义的原则,这种平均主义的土地承包制度具有一种内在的社会保障机制。首先,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即使与受训练极少的劳动力组合在一起,也能够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食品;其次,土地本身是一种财富,这对老年人来说更显得重要,因为一旦丧失了劳动能力,他们可以通过出租土地获得保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收入;第三,不论是在当代的人民公社时期,还是在更早的历史上,土地一直为村民提供基本生计和公共物品;第四,均分土地具有收入保险功能,而经验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第五,嵌入式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解决当前中国农村存在的一个问题,即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同时,提高农民获取现金收入的能力;第六,平均分配土地对长期劳动力流动可能有正面的作用;最后,尽管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可能阻碍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从而导致动态效率的损失,但是这些损失尚未达到不可接受的程度,且很可能被这种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对劳动力流动的促进作用所抵消。

  土地承包制度对农村居民非农收入影响

  土地,作为社会成员的资产,有两种与劳动力流动有关的作用。第一,它是一种可以为移民提供保险的财产;第二,它增加了劳动力投入在农业的边际回报,因此阻碍劳动力的替代效应。虽然出售土地并不能帮助进城务工的劳动力在城市定居,但土地的产出通过几年的积累仍足够支付暂时(但是长期的)移民的固定成本。因为移民的工资要比农业收入高得多(在贫困地区,移民的工资收入水平是农业收入的几倍),这种投入还是值得的。在中西部农村,土地还是很重要的收入来源。

  土地转让权的完善可以促使农民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使非农就业机会多的人不再受土地经营的拖累,可以把有限的时间更多地投入到其他的工作之中,种田能手也因此可以得到更多的土地,从而实现土地与资金、土地与劳动力的优化配置,并最终提高耕地的产出效率。相对而言,土地收入效应的改善对农民的激励作用要相对小一些。这主要是由于发达地区农民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非农产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农业收入的弹性比较小。所以,国家即使把从农业税中获得的农民的部分收益退还给他们,对他们生产行为的影响仍然是微不足道的。至于使用权,即使是发达地区的农民,他们仍希望长期拥有这一权利。这是因为,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使他们获得合理的投入预期和生存保障功能。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与流转制度的市场化程度很低,封闭性很强,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还未能起基础性作用,这就使得农民通过土地取得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机会大大下降,陈宗胜教授等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正是填补了我国土地承包制度对农村居民收入影响这一方面的空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来源:新金融观察

  (本文节选自《中国居民收入分配通论》十六章,本书结构导图请见《新金融观察》微信公众号。南开大学朱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