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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就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法律监督案件现场释法说理
发布日期:2021-06-10点击率:582

  “农民享有耕地使用权,以国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准。‘添人添地,去人去地’是‘土政策’,不能对抗承包经营权证。”近日,安徽省亳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该市谯城区城父镇某行政村江某同、江某国两人家中,就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法律监督案件现场释法说理。

  事情要从20多年前说起。

  江某国与江某同是亳州市谯城区城父镇某村民组的村民。1998年,该村民组约定:“添人添地,去人去地”,而且村民组一直按照该协议执行。2016年,该村民组重新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6年8月20日,江某国与村民组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后江某国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承包了3.69亩土地。同年,江某同主张按照村民组的约定,认为江某国家因有人去世,应退出1.42亩土地并由江某同占有该地。江某同强行将该地上江某国种的小麦收走,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18年6月,江某国将江某同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此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2020年11月,亳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江某同对位于江某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1.42亩土地停止侵权并排除妨碍,并赔偿江某国500元。江某同不服,向安徽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江某同对法院判其侵权不服,坚持认为:“本村村民10年前就对‘添人添地,去人去地’达成了一致意见,这些年也一直在执行,江某国应该遵守村规退出土地。”2020年,江某同向亳州市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

  受理申请后,检察官经初步审查认为:本案中江某国提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证农户档案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够证明对1.42亩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江某同所称的村民组“添人添地,去人去地”的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对抗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占有涉案土地无法律依据,已构成侵权,江某同应对该土地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应对强收小麦给江某国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避免案结事未了,办案检察官分别来到江某同、江某国家中释法说理。检察官向江某同述说了自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农民开创的“包产到户”,到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的历史变化。为了让农民“有恒产者有恒心”,其间,经历了提倡“大稳定、小调整”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再到现在党中央多次明确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基本政策导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不管是之前出台的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非经法定理由和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和收回承包地,更不得侵犯他人的承包经营权。此外,法律也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否则该约定无效。江某同对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频频点头,表示今后不再为这个案子申诉了。

来源:检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