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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具体新修订了哪些内容?10月施行!
发布日期:2021-09-16点击率:738

  7月29日下午,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闭会。从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表决通过。那么,具体新修订了哪些内容?据了解该办法于10月1日施行!


  一、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新修订了哪些内容?

  1.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办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2.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办法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区分开来,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人依照流转合同,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3.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保护进城农户和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鉴于实践中存在侵害进城农户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形,办法规定承包期内,进城落户的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 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4.个别调整的情形作出规定

  办法坚持不抵触原则,注重与上位法做好衔接。姚潜迅介绍,根据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可以个别调整承包地的规定,对山东省可以个别调整的情形作出规定:承包期内,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失去耕地的农户,发包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根据民法典和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作出修订,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重结合山东实际,增强法规可操作性。”姚潜迅介绍说,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东省作为全国首批整省试点单位,于2020年基 本完成了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超过99%的村成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成员身份确认。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办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 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褚瑞云表示,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推动我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服务,均具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意义与作用。下一步将贯彻 好《实施办法》规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等硬性规定,统筹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服务机制,强化承包合同 管理,做好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加快推进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由事后备案向事前资格审查、项目审核拓展,防范土地流转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履行好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 、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 益的权利,要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身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法制意识。


来源于:土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