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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土地流转风险:土地经营权入股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
发布日期:2021-12-02点击率:422

  近日,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等连续发布了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的多个文件:《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是重要的机制体制原则之一。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2017年10月,十九大提出保持当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能超过土地承包期吗?

  土地经营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简单来说就是指在承包的土地上经营的权力,具体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我国的土地流转面积已超过5亿亩。在土地流转中,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和原则来着力防范土地流转经营中存在的重大风险呢?最近文件指出:

  1.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

  2. 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3. 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性质和用途

  4. 不能降低耕地基础地力

  5. 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

  6. 加强农业保险,增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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