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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土地租金、侵占他人农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如何保障?
发布日期:2022-06-10点击率:370

  案情回顾

  刘某与陈某均为某村经济合作社社员。2008年,刘某与村经济合作社签署了《土地确权协议》,载明刘某的确权土地的范围,面积为2.05亩,承包期限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38年12月31日。后来,刘某长期外出未耕种这片土地。承包临近土地的同村人陈某,将自家大棚延伸到了刘某土地。刘某回家后见状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拆除大棚。

  法官说法《民法典》和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经营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取相应利益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拥有对土地的实地占领、控制的权利。本案中,刘某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虽长期外出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进行耕种,但也并未违反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依据刘某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到2038年,在此期间刘某享有对该块土地的独占性占有,任何人不能剥夺,故刘某将自己大棚盖到了刘某承包的土地上的这一行为,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应予排除,最终法院判令陈某拆除大棚。法官提示耕地是农业发展之基、农民安身之本。农地耕地撂荒将导致土地资源浪费、给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带来一定影响。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经营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农业部也曾出台相关文件,引导有序推进撂荒地利用、规范土地流转,促进撂荒地规模经营。对于承包农地,农户可以自己耕种,也可以流转承包地。《民法典》通过清晰的权利体系安排,明确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和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农户仍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流转期限届满后土地仍回到农户手中。农民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最符合自身利益诉求的流转安排,从而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来源:顺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