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土地承包经营权会被收回吗?
发布日期:2022-08-15点击率:306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于1979年登记结婚,成为张某出生地石泉县城关镇某社区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83年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王某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分得组集体家庭承包土地0.2亩耕种经营至今。因当年非农户与农户在上学、就业等方面国家政策区别较大,为了子女在城镇小学接受良好的教育,王某遂出资为子女购买了非农户口,随着农户与非农户差别缩小,王某也由农户转为非农户。现如今因王某承包地位于商品房开发范围内,村民小组有偿收回村民承包土地交房屋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建设。

  今年5月,该社区村民小组召集集体成员会议,依据1991年县政府文件精神,以王某农转非为由,采取集体成员投票方式,决定收回王某承包土地。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村民小组立即停止侵害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本案中王某作为家庭成员有权承包涉案的0.2亩土地。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无法定事由,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本案中该社区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将诉争土地0.2亩收回无法律依据。判决该社区村民小组立即停止侵害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 。

  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是家里孩子外出上大学,户口会迁到学校,将来工作了户口迁到工作所在地,迁出的这部分家庭成员,并不会影响已经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流转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明确规定:不能以进城落户为前提条件来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农民退出自己的承包地,前提条件是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不是农民自愿放弃该项权利,任何人不得私自违规收回农村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原则有偿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来源:石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