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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后原承包土地转租 法院判决收益归原主
发布日期:2022-09-02点击率:287

  户口迁出后原承包土地转租 法院判决收益归原主

  张先生40年前承包了村民小组土地,后因户口迁出,未对承包土地进行经营管理,村民小组便以村民决议的形式单方面决定收回该承包土地,并流转给他人获取利益。那么收益该归谁呢?

  今日,浏阳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

  村民小组单方面收回山林承包权

  张先生原系龙伏镇某村民小组村民,1982年,其所在村民小组将该组部分林地以及杉木林合计11.9亩林地,发包给张先生家庭经营。根据浏阳市龙伏镇林长制工作办公室留存的材料显示,在2008年,该村民小组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并作出“承包到户责任书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期限延长至2052年12月31日,并完善好家庭承包合同书”等决议内容。随后,该村民小组与张先生签订了《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承包经营期限自2007年12月31日起至2052年12月31日止,为期44年。2012年,浏阳市人民政府向张先生颁发了林权证,确认相关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村民小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为张先生,林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为2052年12月31日。

  自2011年9月开始,该村民小组将林地流转给某公司,流转期10年,流转费用按承包户发放到各户,张先生领取了相关费用。流转期满后,又签订了新的流转协议,其中,张先生应获得的流转收益为1.9万余元,但大部分被村民小组代为领取,并拒绝支付给张先生。

  2022年2月20日,村民小组召开了会议,单方面形成了一个收回他山林承包权的决议。决议内容显示:经全体社员大会共同商议,收回张先生一家山林、土地、田的管理权,因张先生一家户口已经迁出三十多年,不应该有山林、土地、田的管理权,故此形成决议。同年4月26日,村民小组再次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关于张先生已领土地承包费及未分配土地承包费处理事项,决定对张先生已领土地承包费通过组上予以追回,对未分配土地承包费不予以分配。

  不过,在承包林地后,张先生将户籍迁出了原村民小组,并落户到了浏阳城区,且原村民小组已无张先生家庭户的家庭成员。户口迁出后,张先生承包的林地却被村民小组流转给了他人,可组上却拒绝支付土地流转所产生的收益。对此,张先生表示不服,便一纸诉状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村民小组退还部分土地流转收益

  浏阳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家庭户于1982年取得案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又于2008年与村民小组签订《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延长承包期至2052年,并于2012年就案涉林地办理了林权证。因此,尽管张先生将户口迁入浏阳市城区,但其与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关系并未解除,村民小组亦一直以完善合同、支付流转费用等形式认可张先生的承包权,张先生依法继续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而享有因林地流转而产生的收益。

  村民小组代张先生领取流转收益后,以村民决议的形式决定收回张先生家庭户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其后又以村民会议形式决定不予分配张先生尚未领取的流转收益款,侵犯了张先生的承包经营收益权,张先生要求村民小组退还承包林地流转收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村民小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张先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1.4万余元。

  来源:掌上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