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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收回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经营承包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
发布日期:2022-09-14点击率:299

  国家收回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经营承包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

  【案情摘要】

  张某与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村委将某地域范围内的林地、耕地和鱼塘发包给张某,承包期限30年,承包权可以继承给后代经营。原林木张某负责看护,不得砍伐,新种植的林木按照村委和张某三七分成,合同第6条约定在承包期限内国家征收或者政策变化不能继续承包的,造成张某损失的补偿费归张某。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后国家发布收回公告,张某承包的林地、耕地与鱼塘在收回之列,政府支付村委土地补偿费855342元,地上物补偿费131900元。村委将地上物补偿费支付给张某,但是认为土地补偿费归村委所有,双方发生争议,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承包地属于行洪河滩,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历史原因有村委管理。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征地不一样,但是张某还有18年的承包权未能实现,按照公平原则,判决支付土地补偿费的50%归张某。张某及村委均不服上诉,二审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被征地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因此村委与张某签订的合同第6条无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申请再审,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共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经营承包权人。来源:科右前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