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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贯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1-05点击率:304

  成都市龙泉驿区贯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科技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管实行属地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各街镇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具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原则和方式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农业设施用地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方式,适度规模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七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机制,流转程序如下:

  (一)形成意向流转决议。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形成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决议,并公示7天;承包到户的土地,经承包方同意并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签订《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并公示7天。区国有公司代管代营的农用地,由公司按决策程序形成流转意向决议。

  (二)公开征求意向受让方。流出方聘请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对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在参考评估价格确定挂牌底价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区国有公司在区农交所发布拟流转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向人。

  (三)申请流转。意向受让方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区国有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申请书》及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区国有公司对资料初审后报土地所属街镇。

  (四)分级审查审核。建立三级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实行分级审查审核,重点对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

  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下的,由属地街镇牵头,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业专家、农民代表等多方参与的镇级审查小组,开展审查审核,审查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流转面积30亩以上200亩及以下的,经街镇初审、区农业农村局复核后,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涉及街镇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审核。

  流转面积200亩以上的,经街镇和区农业农村局初审,报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复审后,由区土地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核。

  (五)公开交易。原则上公开交易在区农交所进行。对审查审核后有且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的,由区农交所对流转行为进行确认,对审查审核后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由区农交所采取电子竞价方式确定最高出价人为竞得人,双方确认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

  (六)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以农业农村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明确用途、期限、价款、资金支付方式等,约定是否可用于抵押融资,以及流转风险保障金或购买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事项。合同签订后由交易双方共同向区农交所提出申请,取得《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七)流转备案。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区国有公司及时将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向区农业农村局登记备案。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备案后受让方可根据《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申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的,及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须经承包方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所属街镇审查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实行风险防控管理。建立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设立风险保障金,保护耕地,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由土地所属街镇负责按标准收取并代管风险保障金,标准如下:流转面积50亩及以下的,土地受让方一次性缴纳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2万元;流转面积50亩以上200亩及以下的,土地受让方须按500元/亩缴纳;流转面积200亩以上的,土地受让方须按400元/亩缴纳,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推行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流转土地30亩及以上的流转双方,按照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中确定的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规定参加履约保证保险,按规定缴纳保费。

  第十二条  街镇管理职责。各街镇依法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建立街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登记更新流转信息,规范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档案管理,加强对流转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了解土地经营状况,及时纠正土地流转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区级部门职责。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用途监管,建立严格的巡查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状况的核查。区国资金融局引导驻区金融机构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等金融服务。

  第十四条  实行问责管理。对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土地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失职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实行退出管理。合同到期终止或协商合同终止的,进入退出流转程序。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区国有公司填报《龙泉驿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退出审核意见书》,街镇对涉及的流转土地现状、租金支付情况、复耕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备案后街镇退还风险保障金。

  第十六条  纠纷化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龙府办发〔2018〕16号)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生态移民区农用地管理利用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龙府办函〔2019〕18号)同时废止。来源:美丽龙泉宜居乡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