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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调处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08点击率:217

  龙泉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调处办法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调处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统筹城乡发展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的调处。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权

  权属纠纷。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调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便民高效;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

  (四)和解为主、调解为辅;

  (五)尊重村民自治,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调处的方法包括协商和调解。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等调解。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等应当加强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五条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村民自治办法调处。

  第六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由街镇乡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村民自治办法调处。

  第七条 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村民自治办法调处。

  第八条 因新增人口、嫁娶等原因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首先确认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通过村民自治调处。

  第九条 因发包方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而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自治调处。

  第十条 因未按程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应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权属关系后,严格按照发包程序补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登记时,因登记土地的座落和四至等不明引起的权属纠纷,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自治,以实测方式明确权属关系,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受理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等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等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在受理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在受理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

  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机构在受理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督促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调解;

  第十四条 负责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等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五条 负责调解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等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或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调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龙泉驿区农村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