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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替丈夫签订承包土地分割协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3-02-24点击率:207

  妻子代替丈夫签订承包土地分割协议,有效吗?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采用的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土地承包的户主为家庭承包村民组耕地的对外代表,那么承包土地的合同履行期间,妻子一方代替作为承包土地户主的丈夫与他人签订土地分割协议,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出处分,该协议是否有效呢?近日,正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代替在外务工的丈夫与他人签订协议处分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分割协议。

  基本案情

  原告涂某和被告涂某某是同一村民组居民,二人系亲兄弟关系。1998年兄弟两人所在村民组对村民组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和承包,当时涂某全家人均不在老家居住生活,所以涂某全家没有被分配和承包土地。2017年国家实施土地承包确权政策,被告涂某某代表其家庭对分配并耕种的15.06亩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涂某某为户主。在上述确权后,原告涂某回来要求给付承包田地,其认为村民组应分给原告家庭的承包田地确权给了被告涂某某,遂找涂某某要求给三个人的承包地,双方发生纠纷。该纠纷经原、被告户籍所在的村委会和村民组调解,原告与“被告”(因涂某某当时在外务工,其妻子李某在调解协议上代签了涂某某的名字)于2018年5月22日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涂某某将承包土地15.03亩中的3.5亩分给涂某一家耕种经营,这3.5亩的各种农业补贴由原告涂某所有。等此次确权时间到期后,再将此3.5亩的土地分开。二、本协议经涂某某妻子李某、涂某、村民组长、村委主任签字画押,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签订后,被告涂某某回来,妻子李某将签订上述协议的事情告知了涂某某,涂某某想着与原告系亲兄弟关系,没有提出异议。《协议书》签订后,因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5亩田地及农业补贴未果,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并给付土地补贴款1102.62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为签订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签订合同双方是否为真实意思的表示,代理他人签订协议时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或者事后是否能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同意。本案中,被告涂某某的妻子李某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调解协议处分家庭承包的土地时,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的妻子能代表被告。在本案涉案的协议签订后,被告在之后回家时也知道了签订协议的事情,其本人也不持异议。所以,被告的妻子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协议》视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被告的妻子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享有合同的权利。因此,对原告请求确认该《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将2020年和2021年的该3.5亩土地的补贴款1102.62元领走,原告没有得到。所以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将该1102.62元政府农业补贴返还给原告。故而法院判决由被告给付原告1102.62元。

  法官说法

  邹军义 正阳县人民法院铜钟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近年来,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口的增加,人口的流动性加大,很多人常年在外务工,而农村中的医保费、养老金等费用的缴纳;征地拆迁、危房改造、民主选举等事项的处置需要当事人亲自参与签名或处分,两者的矛盾导致代理权的问题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通俗地说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法制度。代理人权利的来源是被代理人的事前授权在或事后追认。代理关系中,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其名义被他人使用而由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或者本人。

  此外在代理权行使时还要注意时间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代理人代为实施法律行为时是要在取得授权的时间阶段范围内,不能超时用权,否则不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除非是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或者是使相对方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就如本案中的对承包土地的处分行为,原告认为签字和参与协商的是被告的妻子,且有村委会和村民组的人员参与,有理由相信她可代表被告,而且被告在事后知道妻子代替他与原告签协议时也表示认可。所以法院据此判定被告妻子代理被告签名的行为有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