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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家庭承包针对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方式承包针对的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家庭承包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的农户,四荒地承包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家庭承包执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农户内的夫妻一方死亡的,不影响另一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继承的必要。但当承包经营农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权利主体不存在而归于消灭。该块承包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
而对四荒地的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是因为四荒土地开发周期长,短期内很难获得收益。在很多情况下,承包人死亡时可能还没有产生具体的收益,但承包人在死亡之前所做的投入是有财产利益的,其对应的承包收益属于遗产范畴,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以实现承包收益。来源:农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