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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强推承包地不赔偿 法院判赔考虑“未来可得利益”
发布日期:2024-01-17点击率:56

  镇政府强推承包地不赔偿 法院判赔考虑“未来可得利益”

  镇政府超过征地范围强推村民承包地和种植的作物,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后,陈某杨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没有采纳镇政府案涉土地在非法占用前没有种植农作物不应赔偿的主张,而是充分考虑了强推承包地行为造成无法种植的未来可得利益,将一年四季所不能种植的农作物种类计算在内。

  这场“民告官”胜诉案,近日被列为最高法典型案例。

  2024年1月10日,最高法发布了10件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其中有基层组织为谋取利益实施破坏农用地犯罪行为,还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农用地被破坏。

  典型案例中有2件涉及行政诉讼。《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从最高法了解到,人民法院将针对乱占耕地建房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

  “民告官”胜诉,赔偿考虑“未来可得利益”

  陈某杨是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东升村村民,他和镇政府的纠纷源于征地拆迁。

  2015年8月4日,东升村8组部分村民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依綦江区现行征地拆迁安置政策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对东升村8组全部土地房屋实施征收并进行补偿安置。

  同年12月23日,镇政府与东升村8组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征收土地面积共计250.24亩。

  记者了解到,东升村8组,2014年前是綦江区扶欢镇杂交水稻制种基地,2014年后,扶欢镇东升村8组未再进行水稻制种。

  陈某杨在扶欢镇东升村8组承包面积为4.25亩农村集体土地,每年均栽种两季农作物,春夏季耕种水稻,秋冬季栽种蔬菜萝卜。其中1.18亩土地并不在征地范围内。

  2016年1月11日,扶欢镇政府超过征地范围推掉了陈某杨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及地上种植的作物。2018年6月19日,该强推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2018年8月1日,陈某杨向扶欢镇政府申请行政赔偿。一个月后,扶欢镇政府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陈某杨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相关规定,该案由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审理。法院一审认为,扶欢镇政府强推陈某杨承包土地的违法行为,与陈某杨未能在涉案承包地种植农作物而造成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撤销扶欢镇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扶欢镇政府赔偿陈某杨15637.69元。

  陈某杨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法环资庭庭长吴兆祥在2024年1月10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本案法院没有采纳镇政府案涉土地在非法占用前没有种植农作物不应赔偿的主张。

  本案中,在赔偿期间上,法院在扶欢镇政府少批多占土地,多占土地已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前提下,对强推土地时起至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止期间的损失予以赔偿,确立了相应赔偿的最大期间。

  在赔偿范围上,没有机械地计算,而是充分考虑了强推承包地行为造成无法种植的未来可得利益,将一年四季所不能种植的农作物种类计算在内。在赔偿标准上,参照了当地统计年鉴确立的产量,以及国家收购价格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以最严密法治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司法态度和政策导向。”吴兆祥强调。

  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职引发“官告官”

  另一件行政诉讼案例,是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河南省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件的起因是,栾川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违法建设养鸡场总面积9.968亩,造成8.879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违法建筑面积4720.17平方米(7.08亩)。

  2022年1月18日,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向合作社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月19日,栾川县检察院向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

  同年3月9日,栾川县自然资源局经委托鉴定后认为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交栾川县公安局,对该案中止调查。

  2022年12月8日,栾川县检察院发现,该合作社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定期满后,未恢复土地原貌,未达到种植条件。而栾川县自然资源局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未采取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措施。

  于是,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栾川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据了解,诉讼中,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合作社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合作社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养鸡场,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中止调查,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问题。

  判决认定,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提起上诉,本案一审生效。

  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最高法发布该起案例时指出,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发现合作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构成犯罪后,不仅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要继续履行职责,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筑,督促违法当事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违法当事人拒不复垦的,责令其缴纳土地复垦费并代为组织复垦。

  “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怠于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导致土地未能复垦,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中国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