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不能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案情简介:
张某(女)出生于某乡某村某组。婚后张某的户口未迁出该村,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与家人分得土地。近年因项目建设,村民组有近百亩土地被征收,并获得补偿款。为分配土地征收款,该村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中明确:“外嫁女不参与土地款征收分配”。张某被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张某认为自己应当享受土地征收款的分配资格,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村民组表示;所作的分配方案是通过村民会议民主程序所作的决议,是村民自治的体现,是集体意志的行使,决定外嫁女不参与分配是根据朴素的乡土人情以及防止人口膨胀的普通逻辑所作的决定。
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张某婚后户籍未迁出,其经营承包的土地也未变更,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益。虽然村民会议决定征地补偿款对张某不予分配,但该决定因违反法律关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而无效,张某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取得征地补偿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普法小要点:
为避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出现“两头占”、“两头空”问题,国家有关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就像本案中还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在其经营承包的土地未变更下,是应依法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益的,其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也是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