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8月1日,某村村民陈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53亩土地发包给陈某用于经营蔬菜大棚,承包费每年 8万元,期限为10 年,同时还约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擅自转包他人,否则发包方有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交纳了全部承包费,在承包地上建了蔬菜大棚。后未经村委会同意,陈某与本村村民李某签订转包合同,将53亩土地转包给了李某。李某进行水电配套等投入后,继续经营蔬菜大棚。2023年 10月,村委会诉至法院,主张陈某擅自将承包地转包李某,违反了合同约定,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土地转包他人,发包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转包承包土地构成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发包方的诉请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虽符合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解除情形,但综合考量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合同签订目的、合同履行情况、承包方违约情形等因素,发包方的诉请应予驳回。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法律规定方面分析,陈某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擅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约行为,虽符合《民法典》第562条第二款关于合同约定解除情形,但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原被告间土地承包合同能否解除,不仅适用《民法典》,还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该条规定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土地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而无需发包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承包方自主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发包方同意,甚至无需报发包方备案。故本案陈某自主决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李某,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反,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发包方同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也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立法精神相悖。
从土地承包合同本身分析,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激发土地利用效能,收取土地承包费,合同签订后,被告陈某足额交纳了承包费,建设了蔬菜大棚,进行了大量投入,转包给李某后,李某也进行了相应投入,两人均未改变土地用途,被告将土地转包他人的行为并不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如果合同解除,会造成巨大损失,有悖于《民法典》提倡的绿色原则。综上,陈某擅自转包承包土地的行为虽然构成违约,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未改变土地用途,违约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根本违约,根据诚实信用和鼓励交易的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来源:大众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