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地不再有“非议”
飞地,又称“插花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因地界互相穿插或分割而形成的零星分布的土地。飞地极易引发相邻区域村民之间的矛盾。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活龙坪人民法庭联合大路坝区司法所、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司法所,联合调解一起时间跨度近32年的承包飞地互换纠纷。
这是活龙坪人民法庭参与鄂渝边区基层组织共建、区域协同共治、基础设施共筑、富民产业共兴、民族文化共荣、治理成果共享“六共”机制,推动诉源治理诉前化解涉边矛盾纠纷的成功实践。
征土地、毁苗木起纠纷
大路坝区工委与黔江区小南海镇一河之隔、一桥相连,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飞地遍布两镇辖区。因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常出现“跨省亲戚”。
大路坝区村民王某与小南海镇村民华某就是这样的“跨省亲戚”。1992年,为方便耕种,双方口头协商互换了分属于鄂、渝两地的承包地。1997年,王某父亲去世,王某想将其父亲安葬在互换来的土地中,经协商后双方同意将口头土地互换协议升级为书面土地置换协议,且在之后的几次土地确权中并没有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承包地承包经营权。
2012年,黔小二级路征地,原属于王某的承包地在征地范围内,王某因有利可图,便以未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为由,主张华某返还土地,两家产生矛盾。王某因心怀怨恨,自2012年起多次对华某所种植的林木、庄稼进行破坏,导致矛盾再次升级。2020年至2024年,王某、华某为争夺上述土地多次发生冲突,两地政府多次协调,但一直未能达成共识。
多方调查寻求调解突破口
今年3月,王某到活龙坪人民法庭咨询起诉相关事宜,要求确认土地互换协议无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土地互换合同的效力问题。土地互换是经营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权利义务也随之互换。
“我们都不是一个村集体,换了也白换,应该是我们的还是我们的!”原来,王某、华某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互换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考虑到属边区跨省纠纷,管辖问题不好确定且时间跨度长,承办法官遂将该案推送大路坝区综治中心,建议由两地政府牵头,利用边区联合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
双方第一次调解时,一谈到案涉土地,本是亲戚的两家人便剑拔弩张、互不让步,调解一时间陷入僵局,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为尽快找到化解矛盾的突破口,调解组主动到涉案地块勘验,发现经30多年发展,当初因耕种不便而换掉的土地,现就在公路旁边,双方交通都很方便。走访周边村民,被告知王、华两家仅就土地存在纠纷,红白喜事还经常在走动。事情远没有想象中那么坏,调解是存在基础的。
“都是多年的亲戚,原则上我同意和王某换回土地。”经过多次拜访,华某吐露心声,但王某必须补偿对林木、庄稼破坏造成的损失和墓地占用部分土地的损失。
联调促和,飞地权属确定
案件调解有了突破口,联合调解组又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
调解之前,活龙坪人民法庭庭长周海波与王某单独沟通,让他谈谈自己的想法,“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王某态度强硬。周海波又向其普及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相关知识,从诉讼成本、亲戚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
“可以考虑补偿。”调解组从各角度为王某分析后,其态度有所缓和,补偿的具体金额成了首要问题。
丈量土地面积、坟墓面积,土地面积差额补偿好计算,但2012年以来的侵权损失如何量化?调解组又与华某沟通,“本来也没多少钱,苗木损失我可以不主张。”至此,多年纠纷有了化解的希望。
随后,调解组按照当地墓葬风俗习惯及征地补偿政策,最终确定具体补偿金额,王、华两家一致同意。鄂渝边区司法所联合出具人民调解协议:王某在与华某解除互换土地协议的同时,王某补偿华某各项损失1万余元,同时向活龙坪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
至此,这起近32年的跨省土地互换纠纷圆满化解。
来源:恩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