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离婚后妇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近日,磴口县人民法院纳林套海法庭处理了一起女方离婚后要求分割家庭共同承包的集体土地案件,充分保障了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
1996年,女方赵某某与男方张某某登记结婚,并将户口从甘肃省迁入磴口县某镇。1998年国家二轮土地承包时,赵某某与张某某作为家庭成员,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承包了村集体的17.4亩土地,并登记于本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7年双方因感情不和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但未对家庭共同承包的土地进行分割,女方离家后,土地一直由男方经营。2023年女方要求分割共同承包村集体的土地6亩,协商未果后起诉至磴口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平等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被告共同取得本案诉争的17.4亩土地,在双方离婚后,女方有权分割相应的份额。结合该户承包地的坐落、地块和面积等实际情况,判决赵某某在承包期限内对家庭承包的5.9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法官说法
土地权益是关系到农村妇女生存发展的核心利益。目前农村妇女婚姻关系变动是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户内所有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赵某某从甘肃省嫁入张某某家落户,通过结婚成为家庭成员,取得了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其在离婚后请求人民法院对相应份额进行分割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