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惹争议 司法护航夏收忙
基本案情
1996年,天津市宝坻区某村的村民小张随母亲搬到天津市市内居住,将他们两人当时耕种的土地交给了同村的张二伯耕种。
1999年3月20日,该村村委会制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实施方案》,其中具体做法规定:“确定1999年3月18日24时为分地人口截止时间……”之后村委会进行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重新对村内的土地进行了发包。
重新发包后,村委会对发包的土地进行了登记,其中张二伯代表一家人于1999年3月31日与村委会签订了《天津市宝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张二伯家所分土地为7口人土地,土地总面积为11.2亩。小张一家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重新发包后,张二伯一直耕种案涉土地,期间村委会对案涉部分土地进行了统一流转。
后来,小张及母亲得知土地重新发包,认为张二伯侵占了他们应有的土地,遂向宝坻法院提出诉请:
小张母子:“我们要求张二伯返还占有的我们所承包的土地3.2亩(每人1.6亩),并给付所承包土地的对外发包承包费、土地粮食补贴!”
张二伯:“我不同意。我是小张的二伯,1996年他们搬到市区居住之后,当时他俩的耕地交给我耕种,但我只是做一些日常管理工作,为农作物浇水打药,粮食收获的季节小张他们自己收,我没有占用他们的耕地,我所耕种的土地实际地亩数和村委会分的一致,小张和母亲现在身份是非农业,他们在后来分地的时候没有在村里分得耕地。他们的承包土地与我没有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张母子是否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承包土地需要签订承包合同,并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小张母子与张二伯并非同一农户成员,张二伯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效力并不能涉及到小张母子,即使两人在土地延包时具有承包资格,也应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并在承包合同生效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庭审中,小张和母亲主张,张二伯所分土地超出其应分的份额部分应该是他们二人的土地,但根据土地承包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在未签订承包合同前不能取得。由于小张一家并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张二伯所分土地超出其应分份额,也应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调整,而非由小张母子取得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综上,法院认定小张及母亲并未取得某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对于张二伯承包土地中有其二人土地的主张无相关法律依据。对小张母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些法律法规要了解
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取得时间?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亦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时间,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的时间。
3.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并且具备生效要件时,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合同为要式合同,通过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防止和避免土地所有权人任意改变和撤销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采取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只需发包方和承包方达成意思表示上的一致,法律不要求该项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登记机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行为仅仅是一种确认行为,不具有一般的物权登记性质。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一是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互熟悉,承包的地块人所共知,能够起到相应的公示作用;二是承包证书的发放和登记造册,往往滞后于承包合同的签订,登记造册是作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程序,不能因此而否定农户的承包经营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