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拿到了部分补偿款的李某,自愿签署了息诉息访承诺书。这件长达14年的行政争议也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李某的户籍登记在河北省某县某村以其父亲为户主的家庭户中。1988年,她与外地男子李某某登记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她本人也一直在本村居住。1998年,该村进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当时村民会议通过的土地分配方案规定“无论出嫁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均不享受土地分配(包括子女)”。某村委会依据该方案收回了李某名下的承包地。
2010年,该村征地拆迁,李某因没有承包地无法获得补偿。李某多次向镇政府反映情况,始终未得到处理。2021年12月,李某以某村委会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包括土地承包在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李某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2023年5月,李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审查认为,村民会议于1998年通过的土地分配方案中关于出嫁妇女的决定明显与“以当时当地在册农业人口为依据”的土地承包分配政策不符,侵犯了出嫁妇女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同时查明,该村土地早已征收完毕,启动新一轮诉讼修改原有土地分配方案已无实际意义。为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两级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多次到某镇政府、某村委会进行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商讨解决方案,并经多方奔走协调,最终为李某争取到部分补偿款。
办结此案后,针对某镇政府履职不当问题,检察机关向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农村出嫁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方面的保障;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对村民会议或村委会决定侵害村民人身、财产、民主等权利的,及时责令改正,保障村民合法利益。某镇政府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内容,表示将更好地落实各项国家政策,妥善处理群众诉求,进一步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肖俊林)
(检察日报)来源:北青网